转发市教育局《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教育局《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本政办发〔201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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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教育局《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2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我市学校体育工作,有效提高全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发〔2007〕7号文件和辽委发〔2007〕22号文件制定的符合我市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实际的可操作性措施,是规范全市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有效增强学生体质的指导性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由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贯彻落实好《意见》是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真正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学校体育卫生和增强学生体质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整体工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青少年学生体质状况列入对政府教育整体工作督导重要内容和评估体系,评估结果要与政府办学指导思想和工作政绩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县(区)要成立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管理办法。各县(区)教育部门要设立体卫艺科(股),具体负责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要落实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推动本地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保证在三年时间内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大幅度提高。
第七条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管理机构,由分管校长主抓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并要设一名中层领导专门负责日常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管理,体育组和卫生室具体组织实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作为考核学校各部门、班级和教师的主要内容。要制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种资料档案管理,做好各种测试数据微机化管理和统计、分析、总结与上报工作。
第八条坚持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考试规定和考试方法。
第九条健全学校体育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学校体育活动安全措施。各学校要经常检查体育器材、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体育课教学必须完善保护措施,大型集体体育活动必须有安全预案。必须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体育教学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体育课程标准。各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时:保证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各年级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挪用体育课时间。
第十一条认真执行《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积极推进体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注重和加强常规体育课教学,完成《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要以增强体质、增进健康为基本功能,把学生身体练习和运动技能的培养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体育教学之中,要达到合理的运动负荷,使学生掌握一定的体育基础知识、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要积极培养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为终身体育奠定基础。要注重探索新时期体育教学的新思路,在抓好常规教学的前提下,从学校条件出发,结合学生特点,低年龄段要强调趣味性、集体性和安全性,培养体育兴趣;高年龄段要根据学生自身特点的发展要求,增加课程内容的选择性,强调活动的多样性,增强学生自觉参与锻炼的意识和积极性。要坚决杜绝不负责任的“放羊课”。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要从本地区本学校实际情况和民族传统特色出发,积极进行体育校本课程的探索研究,开发和创编具有自身学校特点的体育校本教材,形成自身的体育特色,使学生能够掌握至少两项体育健身项目和锻炼方法,为终身体育锻炼奠定基础。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具有现代特点的新兴体育运动项目课程。
第十三条高中阶段在完成必修教材(田径)的基础上,要增加选修项目的内容。各学校要根据本学校场地器材、师资配备,拓宽选择空间,学校所设置的选修项目不得少于6-8项,每学期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爱好自行调整选修项目。
第十四条要不断深化体育教学改革,研究探讨符合学生心理、生理特点的体育教学方法和形式,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备课制度,每周至少一次。要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内体育教师观摩课、评优课和示范课,努力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建立听课、评课制度。分管校长和教学校长每学期听、评体育课不少于5节,学生处、教务处主任每学期听、评体育课不少于10节,体育组长和体育教师每学期听、评体育课不少于15节,要有听课笔记和评课记录。体育组和校医室要密切合作,做好每学年度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综合评价,主管校长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要进行客观分析。
第四章大课间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全市各学校必须全面落实每天上午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大课间体育活动由学生处(政教处)和体育组具体组织实施,班主任协作配合。各学校要结合本学校实际,创编具有锻炼身体价值的、符合学生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大课间活动内容。第一,每天必须坚持做好广播操和学校自编操;第二,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选择活动内容,积极开展有特色的体育项目活动,将健美操、武术操、太极拳、校园舞、跆拳道、球类项目和素质练习等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列入大课间活动内容;第三,要加强队形队列训练,培养学生严谨纪律作风、整齐划一的集体荣誉感以及和谐团队精神。
第五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要安排学生一节体育活动课,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要认真组织实施“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着重发展学生的速度、耐力、力量、柔韧等素质,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精神;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要坚持开展冬季“三项”(长跑、跳绳、踢毽子)和校内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在全市学校中形成人人都参与、个个有特长、班班有特点、校校有特色的生动活泼的校园体育活动氛围。学生参与率要达到98%以上。
第十九条各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测试方法,做到测试数据准确、统计上报及时、档案资料齐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要与学校体育考试成绩相挂钩,避免重复测试,每年上半年组织测试,下半年上报数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100%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二十条落实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丰富军训内容,规范军训工作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高中军训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课时计划,组织好军训活动。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要继续坚持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使学生从小树立国防意识,立志忠心报国。
第六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设有田径运动队、篮球队、排球队、足球队等,除此以外要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其他体育传统项目或特色项目运动队,坚持常年训练。每周训练不少于3次,每次训练不少于60分钟。
第二十二条各学校领导要鼓励体育教师对校运动队进行课余训练,班主任要动员和支持学生参加校运动队的训练。体育教师要把具有体育特长、喜爱体育运动和有培养前途的学生选拔到运动队进行专项训练。要建立课余训练制度,规范训练计划,保证训练时间,努力提高训练质量和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及专项技能;要抓好运动员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队伍建设,使学生既是体育后备人才,又是学校和班级的体育骨干。各学校应积极参加教育和体育部门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体育后备校、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俱乐部的示范带头作用,与体育部门共同抓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国家和上一级学校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人才。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每年应举办一次学生田径运动会和不少于4个项目的单项比赛。各学校每年必须举办一次体育节暨全校性运动会和不少于4个项目的单项(以班级为单位)比赛。运动会的项目应根据学校体育实际出发,在保证传统比赛项目的基础上力求趣味性、多样性和广泛性。
全市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和其他体育竞赛活动。
第七章卫生保健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完善学校卫生室建设,保证校医或保健教师的配备,规范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措施,推动学校卫生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第二十六条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健康教育课程的规定,落实健康教育课时,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省规定的健康教育(公共卫生)教材,保证开齐开足课时,提高教学质量,真正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健康知识。
第二十七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的宣传活动。通过校园网站、广播、板报专栏、主题班(队)会、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卫生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八条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长主管日常食品卫生工作,健全各种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不折不扣地落实《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坚决杜绝“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进入校园。要加强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工作,保证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饮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意见》中提出的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到校时间和在校时间。要积极改善学生用眼条件,坚持每天上下午各做一次眼保健操,使学生掌握科学的用眼知识和方法,养成正确的读写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降低近视发病率。
第三十条各县(区)教育局和市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每年要分别对本地区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以及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各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1-2次监测。要做好患有高危病、传染病和不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学生档案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第八章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体育教师,学校体育教师占全体教师的百分比:小学不低于116%,初中不低于88%,高中、职高(专)不低于5%,承担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配备数量要适当增加;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校医)。
第三十二条体育、卫生保健教师应品德高尚、热爱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掌握体育教育理论、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要强化自身基本功训练,加强学习和提高科研能力,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体育、卫生保健教师进修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支持体育、卫生保健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提高其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每两年参加不少于60学时培训,校本培训坚持经常。对体育、卫生保健教师的职称评、聘、工资待遇、奖励等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体育教师组织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应当计算工作量,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按时足额发放所规定的工作服装。
第九章学校体育卫生器材与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设立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专项经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和相关文件要求,配齐体育卫生器材设施,特别是要加强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保证体育课教学、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需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学校体育器材设施经费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体育条件。要与体育行政部门协商,争取全民健身体育器材的分配向学校倾斜。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督导室定期对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和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教育、体育、卫生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未实施或不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不及时上报数据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要求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的;
(五)学生体质状况连续两年下降的;
(六)没有建立规范的作息制度,不按规定时间到校和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教育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
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监督、指导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现对全市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进行督导评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对学校加强体育增强学生体质进行督导评估是监督、指导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学校体育宏观管理、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促进广大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开展,有效增强学生体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障,对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政府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领导和管理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点工作。同时,以督导学校体育为基本职能,促进青少年健康素质的提高,推动学校体育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加强体育增强体质的工作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素质,以保证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对县(区)政府的督导
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教育、体育、卫生和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学校体育工作和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要把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体育工作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
2.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并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社会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学校和学生开放。要加强体育安全管理,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3.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成立体育卫生机构,配齐专职干部。要保证体育教师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农村中小学要配齐专职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教师。
4.要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标准率要达到100%,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责任制度。要健全学生体质健康体检监测制度。要全面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学生达标结果。
5.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效增强学生体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认真组织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现公开、公正、公平。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全县(区)学生运动会。
(二)对学校体育的督导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国家、省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真正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建立健全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制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作为考核学校、班级和教师的重要内容。
2.按要求配齐学校体育卫生器材设施,建立体育健康快乐园地。学生人均校园体育活动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
3.加强体育、卫生保健教师队伍建设,保质保量配齐专职体育和卫生保健教师,合理计算体育教师工作量,保证其培训和劳动保护待遇。
4.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配齐测试仪器,按要求组织测试和上报数据,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办法,做到测试方法科学,测试数据准确,统计上报及时,档案资料齐全,把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业的重要指标。
5.建立并坚持科学规范的作息制度,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节课为40分钟。
6.建立、健全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科学锻炼的指导,切实保障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人身安全。
7.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保证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各年级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做到不挤占、不挪用。
8.广泛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形成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潮。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始终坚持每天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安排学生一节体育活动课,并认真执行阳光体育奖章制度。
9.学校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学生运动会和不少于4个项目的单项(以班级为单位)比赛。运动会的项目应根据学校体育实际出发,在保证传统比赛项目的基础上力求趣味性、多样性和广泛性。
10.建立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的新机制,组建代表队坚持长年训练。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和班级集体项目的体育比赛,积极开展群体性体育活动,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项体育比赛和活动。
11.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12.每年春季按市统一规定对中小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上好公共卫生教育课,帮助青少年学生掌握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坚持做眼保健操,降低青少年近视率。
13.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保证饮食卫生安全、营养结构合理。
四、督导评估的对象
各县(区)政府,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
五、督导评估的要求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对学校加强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督导评估制度,开展“督政”和“督学”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中小学校体育与健康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市教育督导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督导。
六、督导评估的结果
各县(区)政府要实行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同时,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经督导评估后达到标准的县(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将发给奖牌予以表彰奖励;经督导评估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意见不重视、不执行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督导评估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本溪市教育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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