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活跃我市房地产市场,引导居民消费,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广大消费者的信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挂牌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如土地出让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以分两次缴纳(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缴纳50%,其余的50%自土地出让手续办理之日起半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在一年期内分三次缴纳(首次缴纳50%,第二次缴纳30%,第三次缴纳20%)。
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其他开工建设手续。
二、对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或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分三次缴纳(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30%、工程主体完工时缴纳40%、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缴纳30%)。
三、对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超过1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分两次缴纳,首次缴纳金额为费用总额的50%,其余部分须在一年期内全部缴清。
四、为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拓展地下空间,并按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地下停车场等设施,项目±0以下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不计算建筑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
五、为鼓励消费者投资置业,在契税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对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给予契税缴纳额的全额补贴;对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给予契税缴纳额50%的补贴;对二套及二套以上的商品住房(二手房)给予契税缴纳额50%的补贴。
对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给予契税缴纳额50%的补贴,对1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网点,给予契税缴纳额25%的补贴。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对消费者缴纳的契税补贴部分实施即征即返。
六、继续落实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购房者,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商品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至7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至3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按月冲抵当月公积金贷款本息。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二手房的,房龄5年内可贷款70%、房龄5-10年可贷款60%、房龄10年以上可贷款50%;贷款最高年限可达20年。
七、对于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职工(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在7%—12%之间自行确定),连续缴存三个月公积金以后,职工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贷款时限最长延长到借款人男满67岁,女满62岁。最长还款期限延长到30年。
九、朝阳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2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