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朝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为保护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气象台站
(一)朝阳市气象台(国家布点气象卫星地面站);
(二)朝阳市天气雷达站(国家布点天气雷达站);
(三)朝阳市农业气象站(生态气象监测站);
(四)朝阳县气象站(国家基准气候站、自动气象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太阳辐射观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
(五)建平县气象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气象卫星地面站、生态气象监测站);
(六)北票市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气象卫星地面站);
(七)凌源市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气象卫星地面站);
(八)喀左县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气象卫星地面站);
(九)朝阳县羊山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
(十)建平县建平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
二、各类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
(一)朝阳国家基准气候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在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6、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
(二)建平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6、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
(三)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北票市国家一般气象站、凌源市国家一般气象站、喀左县国家一般气象站、朝阳县羊山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建平县建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具体保护标准:
1、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6、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
(四)自动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上述(一)、(二)、(三)规定的对应标准执行。
(五)生态气象监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上述(一)、(二)、(三)规定的对应标准执行。
(六)朝阳市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七)气象卫星地面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气象卫星地面站探测环境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三、依法实施涉及气象探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批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书面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二)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四、建立实行职能部门共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工作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编制城乡规划和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时要严格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配合气象部门共同做好我市各类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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