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城镇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城镇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城镇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城镇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关于推进城镇化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城镇化工作战略部署,根据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城镇化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是“十二五”时期一项重要工作,其战略发展思路是:以现有县城和小城镇为依托,以建设新城新市镇和发展产业集群为重要载体,以引导农村人口合理有序转移为重点任务,提高城镇规划品位,建设新型社区,完善城镇功能,通过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2010年度全市推进城镇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完成已列入省级试点范围的县(市)城区、乡(镇)、村的城镇化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城镇化工作探索有效途径,积累成功经验。具体工作安排分为三个阶段:3月底前,各县(市)及试点乡(镇)、村要完成调研规划、制定工作计划、进行调查摸底、着手建筑设计、谋划资金来源、选定施工单位等前期准备工作;4月—10月进行拆迁和项目施工建设;11月—12月进行回迁安置、项目验收和工作总结。
三、推进城镇化工作要遵循长远规划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与因地制宜、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要把握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要采取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要有效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
五、要提高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能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因城镇化改造而迁入城镇的农民,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参加城镇医保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农村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符合条件的迁入城镇的农民,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范围,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和医疗救助水平。
六、调整农村中学布局,实施初中进城工程,使初中主要向县城集中,县域较大地区也可向重点镇或中心镇集中,保障新增城镇居民子女就学,实现“以校扩城”目标。
七、要着力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使农村社区建设和管理能够得到稳定、可靠的补贴和资助。建议复垦耕地应主要归村级集体所有和经营,并将其收益用于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以及补贴农村居民生活成本,以利于新型城镇化和农村社区化事业持久稳定的发展。
八、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县(市)要将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度新增部分,重点用于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地方财力较为充裕的县(市),本级财政可预算增减挂钩成本,作为启动资金进行先期投入;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房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参与城镇化建设;要加强县级融资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要充分利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凡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要优先予以安排。
九、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的统一改造和建设,适当减免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城市规划区外属于推进城镇化范围的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免收省级及以下所有费用。
十、要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坚持规划为发展服务,做好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及衔接。各试点单位的城镇化实施规划,要按照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发的《推进城镇化实施规划》和《城镇化试点村规划技术要点》的要求,规范、完善本地的区域及项目规划。
十一、根据我市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建设用地规模的实际情况,新型农村社区的建筑形式宜以4—6层的普通多层建筑为主,个别地方可视当地条件另行做适当调整;为降低建设成本、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效能,同时有利于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原则上同一乡(镇)、村的城镇化改造项目应尽量集中连片建设。
十二、要注意在拆迁改造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利益。房屋拆迁应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迁地段的房屋。在实施改造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上,视当地条件和农民意愿灵活掌握,可以“先拆后建”,也可以“先建后拆”。
十三、试点项目的建设施工过程,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履行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四、推进城镇化工作要列为任期目标责任制内容,对县(市)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城镇化工作中的实绩进行考核。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城镇化进程的系统性和复杂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班子成员要有专人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综合协调规划、建设、国土、民政、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相互密切配合,保证推进城镇化工作在高效、有序状态下顺利开展。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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