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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135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就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并填写《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见附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纳税人选择的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doc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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