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2015〕116号
颁布日期:2015-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

“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3﹞32号)精神,规范和加快我市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全面规范、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到2016年,全市城市出租汽车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比例达到100%;到2017年,全市城市公交车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比例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加气站建设。编制完成全市加气站建设专项规划和专项规划环评,做好加气站建设市场准入、用地、消防和环评审批。加快建设天然气管网和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尽快形成加气站网络。

(二)切实做好城市客运车辆更新工作。自即日起,新购和在用公交车、出租汽车停止进行车用气瓶加装,单一使用汽油或柴油的公交车、出租汽车通过更新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实现“油改气”;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全部使用天然气或新能源,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全部使用双燃料或新能源。

(三)认真开展已加装车用气瓶的城市出租汽车合法化认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出租汽车“油改气”情况逐家企业、逐台车辆进行调查核实,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其自行整改。经整改后的车辆须到取得许可的车用气瓶改装企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四)积极落实天然气汽车应用扶持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调动相关企业和经营者实施“油改气”的积极性。认真落实“蓝天工程”工作要求,研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新增和更新公交车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使用双燃料或新能源。

三、责任分工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油改气”工作行业引导政策;负责为依法改装车辆办理相关运营手续的备案变更;组织已经改装的车辆到正规厂家审核认定;帮助符合条件的“油改气”车辆争取国家交通节能减排政策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

市物价局负责车用天然气的销售价格管理及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为已经实施“油改气”并在用的部分持有正规手续的车辆(车辆须经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定期检测其气瓶、“油改气”设备并出具相应标识或审验、检测记录)办理机动车年度检验,检验通过后核发相应合格标志;负责对天然气加气站、汽车定点改装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油改气”工作有关财政支持政策。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新建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供应。

市环保局负责加气站建设专项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和加气站建设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对于纯电动公交车可免予环保检测,定期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城市双燃料出租汽车的环保检测按照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市规划局负责核发加气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加气站建设专项规划和专项规划环评文件的编制,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加气站经营许可证等,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天然气车辆改装企业经营范围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和加气站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审批,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无证安装车用气瓶、使用不合格车用气瓶等违法行为;组织制定车辆“油改气”相关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减免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相关费用的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客运车辆“油改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交通、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工商、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将不定期召开,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气源保障、配套设施建设与车辆“油改气”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

1.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整合相关资金,统筹支持城市公交“油改气”工作。今后3年视资金情况,逐步加大对城市公交行业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的扶持力度。

2.市质监局在已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企业中,选取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管理制度规范的企业,到尚不具备车用气瓶安装企业资格的区市县、先导区,选择场地并配置检测和安装设备,承担当地已改装车辆的车用气瓶安装质量检查、重新安装任务,方便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复检和安装车用气瓶。

3.质监、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同一检测地点实现车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和专用设备检测。同时,会同车用气瓶安装、加气、检验等单位,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有关数据的互通互联,建立长效动态的信息化监管机制。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天然气气源质量监管。

4.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符合本方案要求、由依法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的改装企业进行改装、使用有资质单位生产的合格气瓶且通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城市出租汽车给予政策支持,不得以非法改装为由进行处罚和限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舆论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家能源战略调整和全市“蓝天工程”部署,宣传城市客运“油改气”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各地区推广使用天然气和新能源汽车的最新动态、扶持政策及其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充分调动城市客运经营者实施“油改气”的积极性。

(四)加强监督考核。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客运“油改气”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每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对因工作不力而影响全市“油改气”工作进度的进行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任务分解落实,加强工作调度,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交通局;由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交通局汇总形成全市总体情况,于每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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