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日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在后评估工作中,评估机关需要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与后评估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以及其他必要支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协助,提供支持。

第七条评估机关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制度,为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需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

(二)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反映问题较多的。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建议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五)没有设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九条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后评估;没有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实施满5年前6个月组织后评估;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适时组织后评估。

第十条评估机关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后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后评估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有关专家等进行。

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方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后评估,不得将后评估事项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是否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程序正当性标准。是否严格履行了文件制定程序,程序的正当性、开放性能否保证文件制定的客观、公正。

(四)协调性标准。即与上级及同级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要求建立的制度是否完备。

(五)可操作性标准。即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便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

(六)规范性标准。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清晰,是否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七)绩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成本是否匹配。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评估机关及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由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的,评估工作小组由受委托评估单位、委托机关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工作小组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参加。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评估方法、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征求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机关应当制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一般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由评估机关负责评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报告认为应当保留的,由评估机关提请市政府予以保留,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重新发布。

(二)评估报告认为应当修改的,由评估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文件修改草案,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发布。文件修改草案原则上应采纳评估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对未采纳的建议,评估机关应在修改意见中说明理由。

(三)评估报告认为应当废止的,由评估机关提请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废止。

(四)对决定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将每年定期集中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由评估机关负责评估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该机关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由该机关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后评估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提出处理建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协助支持后评估工作的。

(二)提供材料不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按评估报告建议启动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等相关程序的。

(四)不按规定配套相关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