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 [2013] 85号
颁布日期:2013-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

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

为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我市困难群体住房问题,依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12]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困难群体通过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对符合公租房条件租赁住房的,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补贴,减轻其住房消费的负担。

(二)原则:按不同收入水平以及有房无房等条件,对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

市内四区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其他区市县的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的困难家庭(以下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新就业职工和城市无房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的审核按《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资金来源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市内四区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出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市本级承担,其他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市、区财政按75%和25%比例分别承担,主要从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政府土地收益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预算资金中安排。

四、补贴标准

按困难程度、有无住房和不同区域实行不同补贴标准。

对新就业职工、城市无房户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市场租赁租金的30%予以补贴;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按照市场租赁租金的50%予以补贴。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有关部门研究测算确定。参照市国土房屋局《关于发布大连市泉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12]226号)有关规定,2013年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市场租金水平为25元/月·平方米,甘井子区市场租金水平为20元/月·平方米。

补贴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及我市的公租房面积标准有关规定,暂按每户40平方米执行。补贴标准根据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由市内四区175元/月·平方米,提高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25元/月·平方米,甘井子区20元/月·平方米。补贴标准提高后,每户最多补贴1120元/月。对其中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按照《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执行。如房租调整,租金标准另行制定。

五、发放程序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困难群体,按照《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合格,并租赁住房的,方可发放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每季度发放1次。新就业职工和城市无房户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期限为5年。

六、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为保证补贴资金规范使用,对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将通过租赁登记备案、所在街道登记、居住情况检查以及建立举报制度等做法,加强监管,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具体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体补贴资金筹集,并对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租金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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