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 [2012] 46号
颁布日期:2012-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2012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部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但是,当前我市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体制机制建设和监管手段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全力做好“十二届全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市人大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

(一)“十二届全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是我市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运会食品安全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做好供应基地筛选、食品运输、检验检测等工作,圆满完成全运会测试赛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为2013年正赛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各相关监管部门、市公安局)

(二)配合市人大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市人大《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并积极利用此次契机,推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体制建设,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有效解决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重点问题,切实改进和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各相关监管部门、市教育局、市建委、市公安局)

二、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三)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案件查处率达到100%。要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四)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建局)

(五)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农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服务业、城建等部门,要以种植养殖基地和农户、畜禽屠宰场(点)、批发集贸市场、小作坊、小卖部、小餐饮等为重点,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销售使用含“瘦肉精”饲料及违禁农药、兽药以及使用“地沟油”等非食品原料制售假劣食品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委、市城建局、市公安局)

(六)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工地、大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制售、使用“地沟油”、“瘦肉精”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排查治理旅游接待单位、大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七)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将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全年定量和定性检测蔬菜等种植业产品样品分别达到800个、1.8万个,检测肉蛋奶等畜禽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样品7400个,种植业产品药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水产品抽检2500样次,产地水产品合格率保持97%以上。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八)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继续依法清理整顿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九)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

(十)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全年抽检集中消毒餐具400余个样品,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十一)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市场巡查、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项目及检测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

(十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四、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年底前,县(区、市)级要全部达到标准,各区市县不少于1/2的乡镇(街道)、不少于1/3的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要达到标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全年完成风险监测任务2000批次以上,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评估体系,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十六)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

(十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准确、客观地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并做好处置和信息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卫生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八)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加强对学生餐等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和督查指导。(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市教育局)

(十九)严格落实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

(二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

(二十一)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继续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活动,并对屠宰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

六、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有关监管部门)

(二十三)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区要按照有奖举报的有关要求,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要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市财政局)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做好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五进”、“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要求。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二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市监察局、市县两级食安办)

(以上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均含各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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