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 [2010] 47号
颁布日期:2010-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5号),设立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土房屋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出让土地底价的测算评估职责划入市国土房屋局。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海洋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国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海洋矿产等自然资源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核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及估价工作,指导、承担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及临时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八)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地热、矿泉水)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按有关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认定工作。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十)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按有关规定,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十三)承担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责任;负责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整治;按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交易登记、房屋租赁、房屋档案、房产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物业管理责任;负责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物业前期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保护建筑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责任;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房屋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十六)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负责弃管房屋的管理;负责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国土资源和房屋方面的发展研究、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垂直管理行政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县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房屋局设14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国土资源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征转用地管理处、耕地保护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处、房屋权籍和市场管理处、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处、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增值收益使用等政策、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委托并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等具体工作。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采水。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

(四)市国土房屋局根据本规定,提出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五)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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