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丹政办发〔201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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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1.按照《丹东市2013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快棚改区域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进度,力争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2.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
3.各项目审批部门进驻各区政府,现场组织开展棚改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
4.启动四号干线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北部山区棚户区改造进度。
二、鼓励引导拆迁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1.制定丹东市采购存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面向全市区采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棚改居民到政府设立的服务中心选定安置商品房后,可持货币化安置协议向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开发企业与政府统一结算购房款。
2.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政策支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保障工作。
3.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三、明确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商品住房均属普通商品住房。
四、加快推进新区商品房销售
加快新区公共事业发展,2015年年底前组建丹东市中心医院新区综合门诊和公立幼儿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建设;公交、供水、燃气、供暖等基础配套设施按标准同步建设,引导居民到新城区购房居住,促进商品房销售。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放贷力度
2015年年底前公积金个贷率提高到90%以上。
1.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由最低30%降低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申请了商业性住房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最低60%调整为4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2.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3.提高二手住房贷款比例。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现行评估价50%调整为评估价60%;顶层房屋及拥有产权的单独阁楼最高贷款比例由评估价40%调整为评估价50%。
4.扩大异地公积金贷款范围。在辽宁省内公积金互认、互贷的基础上,将异地互认、互贷范围扩大至全国(户籍需在本市)。
5.直系亲属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共享。未缴存公积金的购房人可使用其直系亲属(购房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
6.可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购房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零收费。
8.偿还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年划转还贷。
9.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使用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10.组合贷款。对我市目前公积金最高贷款额无法满足职工购房需求的,可申请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六、居民购房奖励政策
为鼓励居民购房,自2015年4月25日到2015年12月31日,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元补贴;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0元补贴;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不含别墅),按每平方米100元补贴。60岁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来丹购房居住享受本市老年居民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惠乘坐公交车、优惠到公园和景点、优惠使用公共设施的政策。
七、落实房贷优惠政策
各商业银行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首套房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二套房首付比例为40%。
八、促进二手房交易
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出台和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居民购买二手房继续执行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九、组织召开房交会
2015年召开春秋两次房交会,房交会期间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享受居民购房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再增加每平方米10元的购房补贴;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减半收取。房交会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产、税务等部门现场办公,为购房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县(市)至少要召开一次房交会,并出台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十、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抓紧编制“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指导住宅用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监控,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十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新闻媒体、网站围绕国家出台的税收、个贷、土地等一系列支持房地产发展政策以及省、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居民购房政策措施,采取专家政策解读、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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