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新建项目供热计量的监管。全市新建项目,凡是实行集中供热的,必须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在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凡供热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原设计单位变更供热计量工程设计。相关部门要将新建项目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供热。
已竣工的节能民用建筑,凡是实行集中供热且未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和养护。
二、加强新建项目供热计量资金管理。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施建设费用,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管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供热计量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三、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要与金山热电集中供热联网项目同步推进,同步改造。
四、加强供热计量和室内温控装置的采购管理。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和室内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采购的供热计量和室内温控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企业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内温控装置。
五、加强供热计量设备准入管理。市供热主管部门可根据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际情况,确定市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应需具备的资质条件,并定期公布符合标准的重点产品推广应用名单。
六、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尽快出台实施计量收费的具体办法和两部制热价,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供热区域实施计量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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