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丹东地区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营造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良好环境,市工商局本着“只设路标,不设路障”的服务理念,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根据省工商局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准入条件,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

1、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1)允许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将名称中的字号放置行政区划之前。(2)允许相同出资人在同一行业出资设立的若干个企业法人在名称能够相互区别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字号。(3)允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4)支持核准带有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5)国有企业转制登记可以使用原有名称。原有名称有“国营”、“国有”字样的,去掉“国营”、“国有”字样;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的,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6)支持企业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企业以自有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可自主选择省级以下区域名称,不受行业限制,不受组织形式限制。(7)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投资人用被吊销企业资产兴办企业的,在被吊销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允许其使用原企业名称,不受“不得使用与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企业相同,近似的企业名称”限制。(8)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就近受理制。企业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由市工商局通过网上远程上报省工商局核准,以市、县(市)区工商局名义签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申请冠“丹东”名称,可以直接到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手续;积极协助企业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办理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2、放宽出资人资格的限定。放开投资人员审查,凡法律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免除对其他证明文件的审查。

3、放宽出资方式的限定。(1)允许债权转股权。允许海域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放宽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限制。只要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在20%以上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部分股东可以“零首付”。(2)投资人以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出资设立企业,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3)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以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允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4)公司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2年内到位的,经登记机关以及区域管理机构或者招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出资期限1年。(5)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

4、放宽集团登记条件。(1)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2)凡战略性新兴行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3)凡农业产业化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4)凡拥有驰名商标的核心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子公司,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5、放宽经营范围的核定。(1)除需经前置审批和专营专控的商品、项目外,原则上依据企业申请核定经营范围,既可按行业小类核定,也可按行业大类核定。(2)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3)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经营项目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办理。总部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确载明可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设立连锁分店的,在相应区域内设立的连锁门店不需再办理经营项目批准手续。(4)允许经营种类较多的贸易类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规定的品种除外)”。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5)申请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对其经营范围核定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6、放宽经营期限的限制。除经营项目须取得前置许可文件按前置许可文件有效期限核定外,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允许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确定。

7、简化对登记住所的审查。(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可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只需提交使用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对多家公司租用同一门牌号住所的,只要通过方位图示或其他方法提交将同一门牌号的地址分割证明,允许多家公司使用同一门牌号的住所。农村地区没有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生产加工企业异地设立仓库的,只要不对外开展经营,免予登记和备案手续。生产加工企业异地设立车间的,只要不对外开展经营,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和车间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制度。

8、简化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凡非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9、简化登记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对一般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结时效。

10、鼓励全民投资创业。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有退出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

二、创造宽松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11、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在不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允许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继续使用原名称,支持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允许用原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转型后企业使用原经营场所或将原经营场所作为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仅需出具经营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将场所提供给升级企业使用的证明。允许使用原许可有效证件(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的,在首付实缴到位后,经申请,允许其余部分出资宽延至3年分期出资到位。

12、帮助支持企业上市。(1)建立上市企业基本信息资源数据库,成立“上市后备企业指导专家组”,针对已经上市企业、即将上市企业、计划上市企业、后备上市企业等实际情况,随时解决上市企业登记等疑难问题。(2)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企业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建立“绿色通道”。原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和商标专用权等,只要在有效期内,就允许继续使用。(3)积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登记不规范问题。依法、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因转让股份等申请备案的,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需要和企业要求,办理章程备案手续。(4)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出现的新问题、新需求,为上市企业提供全程登门跟踪服务。

13、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1)对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时,暂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娱乐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但需要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和设立时应取得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外资企业,具备设立登记资格条件的,可发期限为半年、经营范围为“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待完成相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2)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因改制、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该股权难以妥善处置的,只要该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且其他合作伙伴无异议,审批机关同意继续经营的,允许维持现状。(3)允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25%,经审批机关批准,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颁发加注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4)允许外方委托他人代为出资,只要外方出具代为出资委托书,被委托人汇款时明确其代为出资关系,并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登记机关即予认可;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人民币及其他财产权益,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仍视为外资,参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程序办理登记注册。

14、鼓励企业改组改制。(1)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原则上按“一废一立”的方式办理,即原企业注销,转制后企业重新设立。因具体情况,不宜实行“一废一立”的,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内资公司因股份转让引起股份构成变化需交由新登记机关管辖的,应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2)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已纳入改制方案的下属企业改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可按变更程序办理。(3)允许改制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等。相关证明文件只要在有效期内,允许继续使用。

15、鼓励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制改制。鼓励具备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经营者或少数股东持大股进行公司制改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股权重新配置情况引导其登记为公司制企业。

16、鼓励资产租赁。将国有集体资产出租,且租赁资产不注册,以经营者再投入资金作为企业注册资金的,应根据经营者投入的资金性质和组织形式核定新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按开办办理。企业资产出租后,其债权债务仍由原来企业承担的,原企业执照保留,经营范围变更为“资产租赁”;原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原企业注销;原企业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承担的,原企业也应予以注销,资产移交开办单位管理。允许乡镇、村、社区以其注销的企业资产开办资产租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资产租赁”。

17、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18、鼓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1)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做好我市驰名、著名商标品牌的梯队建设。(2)推行“三书一表”制度(即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管理提示书、品牌建设指导书和商标使用情况登记表),不断增加我市商标注册总量,提高商标运用和管理水平。(3)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我市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鼓励组织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培育一批具有原产地人文和自然特征的“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品牌。(4)加大打假维权力度,杜绝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强商标品牌保护力度。

19、提供行政指导服务。坚持疏导、教育、惩处相结合,对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采取预警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实施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创新工作方法,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20、支持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以信息共享、服务同步、信用共建为手段,积极主动联手商业银行召开送贷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搭建银企对接平台。

21、支持企业开展动产抵押担保融资。全面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引导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动产资源进行抵押融资。开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企业办理抵押登记可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抵押登记可由其所在地工商所(分局)直接办理。

22、支持公司开展股权质押担保融资。全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引导公司类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帮助企业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产。

23、支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与金融机构建立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主动帮助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商标质权登记,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24、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提供绿色通道。设立非基金类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允许企业名称中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允许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25、支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丹东设立分支机构,为其落户丹东提供优质高效注册登记服务。支持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的布点注册登记。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对经银监会批准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允许其改制登记时发起人(股东)超过200人。

26、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互助信用担保和道德信贷活动。协助建立企业业主联手的信用担保组织。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评选活动,支持文明诚信个体户道德信贷。

市工商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