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分析评估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分析评估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分析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分析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评估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丹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分析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总结评估工作,是应急处置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修订应急工作预案,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力求准确、精练、高效。
第二章评估目的和方法
第四条通过评估,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今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修订完善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提供有效借鉴信息。
第五条对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机构、单位和个人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此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评估工作应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以定性评估为主;坚持专家评估与专业技术人员评估相结合,以专家评估为主的方法进行。
第三章评估的组织
第七条市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各专项评估小组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评估人员的确定和管理。
(三)提出评估要求和任务。
(四)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五)协调和指导专项预案制定部门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评估小组的组成:
自然灾害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消防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事故灾难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消防局、丹东海事局、丹东供电公司、铁路丹东站、丹东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公共卫生事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委、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社会安全事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外办、市金融办、市信访局、市服务业委、市消防局参加。
第九条评估小组职责:
(一)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实施细则。
(二)采集评估数据,并综合分析。
(三)提交评估报告。
第四章评估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评估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
(二)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指挥和行动协调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
(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的合理性、有效性。
(四)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的经验和教训。
(五)概算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取得的效果和付出的代价,以及应急投入与收益比差。
(六)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七)各方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认识程度、观念和理念。
第十一条评估程序:
(一)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全过程,搜集评估信息。
(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评估小组召开评估会议。评估小组通过汇总分析评估信息及集体讨论得出评估结论。
(三)评估小组向市政府应急办提交评估报告,由市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报告评估情况。
第五章评估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时间、空间、成因、危害程度、危害范围、人财物损失、危机影响等情况的详细描述。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执行情况,各项应急对策的有效性评判;应急预案个案案例经验的总结,存在的不足和应当吸取的教训,并提出预案修订相关建议。
(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管理全过程,包括各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措施,贯彻执行上级应急指示和命令、处置程序、采取方法、时机把握、应急成本和最后结果以及管理漏洞的详细描述。
(四)对整个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的成效和不足的总结,及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对策建议。
(五)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评价意见。
第六章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各评估小组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提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急办审定总结报告并作出预案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急办指导各专项预案制定部门修改预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根据评估小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评价,做出相应的奖惩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分析评估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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