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丹政办发〔2010〕5号
颁布日期:2010-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日

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建设部等9部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

丹东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研究制定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中长期建设规划,研究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等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保障性住房年度分配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各区成立廉租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单位,负责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等具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各区按各自职能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我市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四区(包括合作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落户时间满3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连续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户和享受专项救助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边缘户。

三、廉租住房保障原则

1.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分配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机构三级审核和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公示制度。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继续优先面向孤、老、病、残家庭,其他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实行轮候制。优先对象认定标准仍按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关于孤、老、病、残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丹房局〔2009〕34号)要求执行。未获得实物配租家庭,在轮候期间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对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鼓励个人出资购买廉租住房产权。

四、住房状况认定标准

1.申请人与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赡养人、抚养人共同居住的,视为有房。

2.申请人居住父母(子女)名下住房或对该房屋实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视为有房。

3.申请人购买的住房虽未更名过户,但实际已在该房屋居住的,视为有房。

4.在拆迁安置中已获得货币补偿的,视为有房。货币补偿款未用于解决住房,取得补偿款后在外租赁住房时间超过5年的,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5.正在实施拆迁的,应通过拆迁安置改善住房条件,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尚未动迁的,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6.申请人家庭原有私有或公有住房,因出售、赠与、抵债等原因导致无房,出售、赠与或抵债等行为发生时间以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时间为准,未超过5年的,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人因离婚未分得住房或住房补偿导致无房,离婚时间未超过5年的,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离婚时已分得住房或住房补偿,但房屋暂未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视为有房。

8.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申请人同户籍常住家庭人口核定,其中,迁入同户籍时间距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间不足1年的人口,不计入同户籍常住人口。因结婚、出生而增加的人口和因上学、服兵役在同一户籍迁出又迁入的人口,不受户籍迁入时间限制。

五、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程序

1.申请。以申请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申请人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低保边缘专项救助卡和住房状况、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孤、老、病、残家庭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其中孤寡家庭需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老年家庭需提供老年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患病家庭需提供经三甲以上医院确认的病例;残疾家庭需提供残疾人证和市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认定证明。

2.受理。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及申请家庭住房、人口状况的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复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初审材料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低保人口、同户籍常住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孤、老、病、残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复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4.核准。区住房保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核准,确认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明细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5.廉租住房分配。根据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分配的廉租住房指标,结合本区实际,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对核准的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廉租住房分配。

各区房源分配比例,按各区实物配租户数占全市实物配租总户数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各区实物配租套数=房源总套数×(各区实物配租户数÷全市实物配租总户数×100%)。

2010年廉租住房,首先面向2010年符合孤、老、病、残认定标准的家庭分配,其次面向2008年申请实物配租并已参加2008、2009年两个年度摇号尚未取得住房的非孤、老、病、残家庭分配。若房源存在剩余,则对2009年度各区实行轮候的非孤、老、病、残家庭进行分配。2010年申请实物配租的非孤、老、病、残家庭全部实行轮候。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安排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各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将住房保障档案报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对取得实物配租的低保家庭,鼓励按廉租住房成本价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出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30%,最高不得高于70%。出资比例达到70%的,免收廉租住房租金。自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之日起,需满3年后可购买全部产权,在取得全部产权后即可上市交易。自可购买全部产权之日起,5年内可按原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5年后,则需按市场价格购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租赁补贴发放。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轮候期间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0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申请办理租赁补贴的,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丹东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认证表》,经社区认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复审合格的,报送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核准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将各区明细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按月将租赁补贴资金划入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账户。

六、实施步骤

1.受理、审查阶段:2010年5月至6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完成住房保障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示工作。

2.核准、公示阶段:2010年7月至10月,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完成住房保障申请核准工作,并按时限规定报送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和备案。

3.分配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廉租住房分配和租赁补贴认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1.认真履行程序。各级廉租住房保障单位要自觉做到规定程序一步不丢,申请要件一项不缺,入户调查一户不少,公示期限一天不差,以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制度来保证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2.严格认定标准。各级廉租住房保障单位要严格遵守住房状况和孤、老、病、残家庭的认定标准及审核程序,绝不能以个别家庭情况特殊为由降低标准、放宽条件。凡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在发生低保人口、住房等状况变动时,各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在每月30日前将变动情况报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3.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廉租住房保障单位的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要本着“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遇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不得回避问题,不得上交矛盾和推卸责任。

4.建立问责制度。各级廉租住房保障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自检自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和各区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和廉租住房分配过程进行监督,对工作中存在失职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区要按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参照本方案执行。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丹东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沙建业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守华市政府市长助理

刘焕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胡昌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于一贫市财政局局长

仇国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宁兆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刘贵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光辉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洪涛市监察局副局长

杜强振兴区政府副区长

孙晓丽元宝区政府副区长

张连振安区政府副区长

曹洪涛合作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宁兆庆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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