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丹政办发〔200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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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做好我市200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
成立“丹东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沙建业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长助理张守华任副组长,市房产局、建委、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物价局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研究制定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我市住房保障综合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2008年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户,扩大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享受专项救助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边缘户。
三、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和内容
(一)受理登记和审核部门及职责。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中,实行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局和市房产局三级审核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常住人口、孤老病残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复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受理申请过程中,要坚持在户口所在地申报原则,以申请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人。初审中要查验和收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等全部内容)、低保证复印件(含首页等全部内容)。对孤、老、病、残家庭需要查验和收存的要件,孤:查验和收存区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原件;老:查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收存复印件;病:查验和收存经三甲以上医院确认病例的复印件;残:查验残疾人证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中度残疾认定证明,收存残疾人证复印件和重度、中度残疾认定证明原件。
孤、老、病、残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另行发文确定。
区民政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重点对家庭收入、低保人口、户口所在地和孤、老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上报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重点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复审。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和入户调查等方式,确认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本辖区登记的申请人住房变动及死亡等情况、区民政局对申请人退出低保及保障人口变动等情况要及时以书面方式反馈市房产局。市房产局根据变动情况,确定是否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调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二)家庭住房状况认定原则。
1、申请人与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赡养人、抚养人共同居住的,视为有房。
2、申请人居住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或对该房屋实际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申请人视为有房。
3、申请人购买的住房暂未更名过户,但实际在该房屋居住的,视为有房。
4、在拆迁安置中已获得货币安置的家庭,视为有房。货币安置款未用于解决住房,拆迁后始终在外租房住的家庭,拆迁后租房时间超过5年的,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5、正在实施拆迁或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应通过拆迁安置改善住房条件,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6、申请人家庭原有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因出售、赠与、抵债等原因导致无房,售房、赠与或抵债等行为发生时间未超过5年的,暂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人因离婚未分得住房或住房补偿导致无房,离婚时间未超过5年的,暂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离婚时已分得住房或住房补偿,但房屋暂未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视为有房。
8、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核定,按申请人同户籍常住家庭人口计算。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家庭,其他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实行轮候制。我市2009年建设的廉租住房,首先面向2009年申请实物配租的孤、老、病、残家庭进行分配,房源如有剩余,按照轮候制原则,通过摇号方式,在其他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中进行分配。
2008年已参加实物配租摇号但未取得住房的非孤老病残家庭,优先参加2009年剩余房源的分配。2008年度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全部取得住房后,2009年申请实物配租的非孤老病残家庭开始参加分配。
轮候实物配租的家庭,轮候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安排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暂不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需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到市房屋租赁登记中心领取《丹东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认证表》。
(二)填写认证表并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认证盖章。
(三)持申请人身份证、认证表、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屋房证复印件等到交市房屋租赁登记中心办理租赁补贴备案手续。
(四)市财政局依据每月租赁补贴备案明细发放补贴。
六、时间安排
1、2009年5月4日—6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将初审合格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复核。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宣传、走访,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2、2009年7月1日—9月30日,市房产局对各区民政局复审合格的申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市房产局会同市建委对廉租住房房源进行验收,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分配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回避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造成群众上访。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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