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抚政发〔20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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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理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提高监管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机构协调、政令畅通的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实行市区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
二、主要内容
市环保局对城区环境保护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撤销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和顺城区4个城区的环保局,分别组建市环保局新抚分局、望花分局、东洲分局和顺城分局,为市环保局派出机构,分别承担各自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原4个城区环保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同时成建制划归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核定机构编制。
原4个城区环保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随所在机构一并划入市环保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管理。
原4个城区环保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领导干部任职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上述调整后,经费渠道等事项的调整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三、组织实施
调整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编委办、环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部门和城区政府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资产的调整划转等工作。各区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在调整过程中,要严肃纪律,禁止突击提拨干部、突击进人、转移资产、乱发钱物,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于2014年4底前完成。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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