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13〕80号
颁布日期:2013-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加大对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

3.新抚区、顺城区实际成交价格6000元/平方米及以下,东洲区、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实际成交价格5000元/平方米及以下。

二、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普通住房标准,并报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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