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市级物业管理权和违法拆改房屋处罚权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市级物业管理权和违法拆改房屋处罚权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09】6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市级物业管理权和违法拆改房屋处罚权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和房屋拆改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权力下放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放市级物业管理权和违法拆改房屋行政处罚权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下放的权限事项
(一)下放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权。将市房产管理局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颁发和管理权下放给县、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区和经济开发区要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资质审批地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接受所在区域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下放违法拆改房屋管理和处罚权。将市房产管理局行使的违法拆改房屋管理和处罚权,下放给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区要按照《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拆改房屋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并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二、下放权限的方式
(一)以委托方式下放管理和处罚权限。委托各县、区、经济开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物业服务企业审批、管理、处罚权;委托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抚顺经济开发区的具体执法部门行使房屋违法拆改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二)实行限期备案制度。各受委托部门在物业资质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三、相关事项
(一)受委托的县、区和经济开发区要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实施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二)下放的时限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市政府改变管理和处罚方式日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