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发〔2015〕51号
颁布日期:2015-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5〕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办好房交会

全力办好房交会,尽最大可能去库存。按照省政府要求,2015年我市计划举办两届实体房交会和一届网络房交会,政府将对房交会期间成交的商品房屋和二手房屋推出惠民优惠政策。

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商品房销售

(一)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减少集中新建各类安置用房;

(二)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和拆迁居民团购住房,支持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棚改和拆迁居民住房需求;

(三)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统筹使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公积金个贷率年末前提高到90%以上。暂缓收取开发单位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四、支持首套房贷款申请。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首套房贷款申请给予支持,按相关规定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五、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

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为开发项目融资提供有力支持。开展帮扶企业“最后一公里”活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有贷款需求的开发项目,在房屋主体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办理产权登记,为项目融资提供支持。

七、明确城市基础设施管网建设的划分。在城市建成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水、供热管线工程送至该项目小区内泵房;排水工程送至该项目小区红线(此项政策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的项目不予执行)。供电部门对用电手续完备的开发项目给予临时用电支持,确保住户及时入住。

八、规范开发过程中各种收费行为。严禁有关单位向开发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不合理收费。

九、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过媒体宣传,增强百姓购房信心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售楼单位要明示房屋销售各种有效证件和购房须知,严禁开发单位在未取得预售许可前收取各种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新征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对新开发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保证项目后期建设的顺利实施,防止楼盘烂尾和引发社会不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

十一、上述规定执行期限暂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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