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发〔201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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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2号),设立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拒不履行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义务的实行代为公布。
2.取消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3.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权限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保分局。
2.将辖区内(不含市本级)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保分局。
3.将水利等16个行业113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保分局。
4.将辖区内非重点污染行业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审批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保分局。
5.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必须由省辖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污染类项目及跨区域影响的项目外,将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直接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6.将辖区内对其负责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权限直接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7.将辖区内非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权限直接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8.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的批准。
2.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环评文件审批。
3.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除外)。
4.城市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5.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部分下放)。
6.市本级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
7.市级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审批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目录共计33项。
8.市级接收省下放并保留的审批环评文件建设项目报告书目录45项。
9.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1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及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工作。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排污许可证核发。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5.危险废物转移特许。
6.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审批。
7.全市重点污染行业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
8.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9.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
10.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起草市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全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发放有关制度,提出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配合市财政局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组织对市管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的审查验收。
(六)制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等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市环境检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规划财务科)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党政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网络建设、史志编写、新闻宣传、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全局新闻稿件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机关日常会务、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和行政接待等后勤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市环境保护政策;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有关教育工作;管理有关环境保护资金;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对全局财务票据审核结算、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资金申请和使用计划;参与制订地方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机动车排气监管办公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辐射与危险废物管理科)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计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制度、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并考核完成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变更审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有关专项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全地区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危险废物管理和在用机动车排气监管等工作。
(三)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承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乡镇污水治理设施监管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负责提出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科技标准科)
负责上报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承担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产业政策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承担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地方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人事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公用事业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三局协商机制,定期通报饮用水源、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关于污水处理管理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凌河保护区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有关工作,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凌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有关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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