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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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阜政办〔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煤气供应和安全使用,市政府决定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市公用事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等部门通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对燃气生产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彻底排除燃气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意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遏制燃气事故频发势头,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本次检查以燃气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燃气事故的发生,实现持续、可靠、稳定、安全供气。检查的重点:一是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公共用气单位;二是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三是燃气老化管网、违章占压管网设施;四是燃气生产企业。
二、强化措施,消除隐患
对此次排查出的燃气安全隐患问题,要逐项明确整改责任,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逐项限期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短时间难以解决的,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章立即责令其停业停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
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自始至终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为隐患排查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
三、加强宣传,普及常识
要加大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燃气安全生产使用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用户安全用气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燃气安全举报电话,广泛收集燃气安全隐患信息,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通过举办典型事故案例巡展、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普及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在全社会形成确保燃气安全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抄表员身兼安全员、检查员、宣传员和监督员的作用,通过走进千家万户,开展小区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燃气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集中解决燃气生产、供应、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供应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生产供应中的违反规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阜新市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明山任组长,市公用事业局局长朱立伟、市安监局局长于洪涛、市质监局局长姜永涛、市消防局局长林万山、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张春为成员。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春同志兼任。
二是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市公用事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和市消防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及时组织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认真组织抢险救援应急演练,建立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隐患未查出,查出隐患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特别是对检查组指出的工作要求不予落实的,要从严查处。要建立健全节假日期间领导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认真总结,完善机制。市公用事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和市消防局要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评估专项检查的实际效果,完善预防燃气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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