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激活我市“二手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2010〕48号
颁布日期:2010-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激活我市“二手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政办〔2010〕48号

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人民政府,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活我市“二手房”市场,促进商品房销售,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早日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征收营业税实行70%补贴。

二、房屋交易过程中对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收益、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

三、补贴按照房屋坐落所辖地(属地化)原则,由各区(管委会)财政于2011年12月底前补贴完毕,具体补贴时间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并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广大市民。

本通知所涉政策自即日起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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