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葫政告字〔2015〕第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郝家屯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葫政发〔2014〕27号)予以公告,具体事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郝家屯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龙港区双龙街道郝家屯村范围内住宅房屋和相关企业房屋。(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签约期限: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

七、本公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郝家屯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郝家屯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葫政发〔2014〕27号)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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