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关于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葫政发〔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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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葫各部(分)队:
军队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是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军队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部队建设大局,搞好这项利国、利军、利民的改革,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为加快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将党和国家对军队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单位协调,开发企业建设,个人自愿购买”的原则,适应国家和军队住房供应政策的调整完善,积极加快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部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和驻军兵种团以上单位后勤等部门为成员的葫芦岛市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保障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牵头单位)和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以下简称驻军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协调驻军军队人员认购住房。地方牵头单位负责协调驻军牵头单位,调查统计驻军军队人员住房需求,并及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
三、住房保障对象
驻军军队人员是指驻守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军队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伤病残待移交人员。
四、住房来源
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由当地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建设或军队单位自建等方式提供房源,按照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以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通过“政府集中组织建房、部队组织自建住房、集中统一购买住房、政府提供购房补贴和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体系”等5种方式解决。
五、申报条件
(一)申请购买地方保障性住房的军队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其配偶应当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
2、本人符合退役后安置当地条件。
3、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线标准和范围。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其配偶应当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
2、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房)。
3、已婚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
4、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驻军牵头单位和地方牵头单位共同认定后,上报沈阳军区房改办公室审核备案。
六、申报资料
申请购房的军队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有效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士官证、职工证、户口薄和身份证。
2、由各单位出具的申请参加经济适用住房人员的无房证明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证明,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3、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七、购房面积
具备购房资格的军队人员,购房控制面积参照当地政府相应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1、军官。师职140平方米;团职105平方米;营职90平方米;连、排职85平方米。
2、文职干部。专业技术4、5、6级和高级专业技术7级140平方米;专业技术8、9级和中级技术7级105平方米;专业技术10、11级90平方米;专业技术12、13、14级85平方米。
3、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105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90平方米;四级士官85平方米;三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4、职工员工。正(副)处级职员105平方米;正(副)科级职员90平方米;科级以下85平方米。
5、工人。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9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技师、高级工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八、购房价格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申请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九、申报程序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审查后,填写《军队人员购买葫芦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并上报驻军牵头单位。驻军牵头单位于每年10月份统计汇总,编制年度建设和购房计划(含拟购房单位、数量、户型等),报地方牵头单位。地方牵头单位根据驻军牵头单位提供的军队人员购房需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在已建或者规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计划中安排,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驻军牵头单位反馈住房建设和供应意见。
十、政策支持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优惠政策。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开发项目,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军队有关规定,须符合驻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政策,并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1、地方政府在规划开发普通商品住房时,要考虑军队人员的住房需求,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减免有关税费的,应给予军队人员家庭同等待遇。
2、军队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房改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内购买的住房,经地方牵头单位和驻军牵头单位共同认定夫妻双方均属首次享受房改政策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除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外,免收契税等其他税费。
3、当驻军利用本单位土地自建或政府划拨土地自建时,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要修至住房区域外部边界,并及时修通道路,开通公共交通线路。
4、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要积极督促各商业银行,从政策上支持军队人员购买住房,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向其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5、驻军军队人员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时,同样享有葫芦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的有关优惠规定。
十一、实施时间及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和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葫芦岛市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宁绥副市长
副组长:郑守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海峰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成员:付玉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忠武市民政局副局长
贾玉瓚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敬东市国土局副局长
张宏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邓国强市人防办副主任
冯欣荣市工商局副局长
郝云阁市地税局副局长
吕登夫市国税局副局长
朱秉标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长利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
韩世名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副行长
晏宏程葫芦岛军分区政治部干事
范明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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