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葫政发〔2009〕22号
颁布日期:2009-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改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葫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对《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发〔2008〕30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葫政发〔2009〕5号)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修订内容

1、《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发〔2008〕30号)第二部分第1条中:“对集中连片、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百货等商业地产项目,依法免收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型基金。”改为:“对集中连片、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百货等商业地产项目,依法免收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葫政发〔2009〕5号)第一部分第5条(2)中:“放宽新出让地块总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受让人交付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后,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允许在6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出让总价款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允许在12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足额上缴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开发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公交厂站配套费和水源建设费减免10%(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参照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支付期限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比例由各县(市)自行制定)。”改为:“放宽新出让地块总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受让人交付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后,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允许在6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出让总价款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允许在12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

3、《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葫政发〔2009〕5号)第四部分中:“鼓励外埠人员到我市购买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主管部门备案,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即可将户口迁移到购房所在地。”改为:“鼓励外埠人员到我市购买商品房,凡在城镇购买住房的省内和省外居民,凭合法固定的房屋产权证明,可以在住房所在地落户。”

二、执行时限

修订内容自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起实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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