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5〕126号
颁布日期:2015-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葫政办发〔2015〕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30号),设立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商品房预售许可。

2.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3.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4.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6.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的开发、修缮审定。

7.勘察设计外埠进市备案。

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证申请条件审核。

9.“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认定。

10.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1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2.独立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登记证明。

13.建筑施工许可证补办。

14.施工许可网上审批。

15.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1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

1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技术审查。

2.取消二级资质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

3.取消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资质审批。

4.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职责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管理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搬迁)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应急、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和联络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政策;负责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负责重大行政决定、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和合同的前置审核;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发证和年检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系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实施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研究分析住房重大问题;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各类房屋拆改、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

(四)建筑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勘察设计和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工程建设标准并监督、指导;规范建筑和装饰装修市场;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工程招投标、抗震设防、工程质量以及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等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装饰装修、招标代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核准、施工许可证审批;负责外埠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企业入境、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负责全市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发展重大事项。

(五)城市建设管理科。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措施;负责城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市政设施(含排水)、风景园林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建设管理和城区防汛工作;负责城市环卫、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整治等工作;负责住宅小区的绿化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城建监察工作;承办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工作。

(六)公用事业科(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用水、污水处理、民用燃气、热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指导和监督民用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及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市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拟订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八)安全技术科。

拟订全市建筑安全、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科技和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建设科技成果和产品投产鉴定、转让推广;指导建设工程应用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管理;负责实施建设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

负责制定城建工程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融资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市政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批;负责城市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城建债务清理和承包合同测算、签订、监督及兑现;负责城建统计工作;负责行政(经营)性收费管理;负责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审计监察科。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及施工全过程审计;组织工程竣工决算;负责预算收支执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察工作;监督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行为;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单位资产转移的审计;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和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政治部。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正副科长、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市委授权管理的干部的考核和任免报批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综合管理行业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人才开发、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系统内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本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节水用水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的节约用水工作,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市水利局负责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用水标准,指导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二)关于房屋产权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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