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2〕42号
颁布日期:2012-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农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设置农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农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农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管理和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规划设置农村卫生室并配置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20—30分钟为宜;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可按照“一室多点”形式酌情增设,增设人口比例不低于每千人口比一;邻近或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多村一室、联村设置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原则上设置在村委会所在地,也可与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村民委员会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其中个人举办的村卫生室必须服从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并与村集体签订服务合同。各地区要按照村卫生室全覆盖的要求,抓紧完成机构规划设置工作。

(二)村卫生室基本建设标准。村卫生室要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配备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药物,使其功能和所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村集体支持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一是业务用房面积标准。村卫生室房屋建设面积要结合实际,分类对待,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业务用房面积应相应提高;二是房屋布局标准。要做到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健康教育“四室分开”,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增设留观室,开展预防接种业务的村卫生室增设预防保健室;三是基本医疗设备及药品配置标准。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配备基本诊疗设备和基本药物,能够满足村卫生室履行基本医疗和医疗急救职能需求。全市村卫生室要在2-3年内达到基本建设标准。

(三)村卫生室的命名。农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已合并为农村社区的,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农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统筹合理安排。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区,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对乡村医生配备达不到要求的,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方式引导有资质人员到农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3年内达到配置标准。

四、规范乡村医生和农村卫生室管理

(一)强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根据乡村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按照省级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的要求,把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二)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农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农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新进入农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三)规范财务管理。县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管,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四)统一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辽卫字〔2010〕4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要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

(五)提高农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各地区要将农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农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根据农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农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五、将农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加快推进农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二)将农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2012年年底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行门诊总额预付,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农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农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和考核结果及时拨付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项目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1〕33号)有关规定执行,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4.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农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农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区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农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对在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纳入乡镇卫生院总体核算;对在非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中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方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结合人社部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建设,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可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在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的基础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推广应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着眼长远,编制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及时为村卫生室补充服务人员。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抓好具体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市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标准,并全力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市人社局要研究相关政策,将乡村医生纳入新农保范围,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市财政局要积极落实相关卫生经济政策,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建设提供财力支持;市卫生局要做好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建设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奖励。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