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按照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0〕63号)、省环保厅《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批复》(辽环发〔2009〕64号)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和《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因外环境污染危害水源地水质,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水资源保障。

二、组织领导

水源地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事项比较繁杂,点多、线长、面广,为确保按期完成《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任务,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王伟国任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公用局、水利局和卫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企业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范围

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有20处,全部为地下水水源地;在建的地表水水源地1处。其中为锦州市市政供水的水源地9处,分别是大凌河、博字、绥丰、南山、女儿河、鲁屯、百股、何夹信子、锦凌水库水源地(在建);为凌海市供水的水源地2处,分别是大来号、六段水源地;为北镇市供水的水源地3处,分别是胡屯、富屯、马太水源地;为黑山县供水的水源地1处,是段家水源地;为义县供水的水源地1处,是义县市政水源地;企业自有水源地3处,分别是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公司水源地;为外域供水的水源地2处,分别是义县的阜新水源地和右卫的盘锦水源地。

四、规划目标

规划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2010—2015年):完成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实施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建立和完善水源地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0%。远期目标(2016—2020年):完成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和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理突发事故指挥协调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国家将分别在2012年和2018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五、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

为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防止因外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我市水源地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完成勘测定界、污染源彻底排查工作。一是对水源保护区进行勘界立桩、绘制红线图;二是对现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清保护区污染源现状,为下一步做好保护区内清除、搬迁污染源提供准确数据;三是完成锦凌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完成一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隔离防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的相关设施建设和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工程,提高监测、信息管理和应急能力水平。一是制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整治计划。二是对一级保护区实施整治,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清拆、关闭排污口、人口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通过植被修复、水土保持,建造水源涵养林,对现状用地功能进行调整和改造。三是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围栏、围网和生态防护林及取水口污染防护等工程。四是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工作,包括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五是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进行整治,采取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工程及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解决二级保护区环境问题。六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七是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建设覆盖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四个系统,为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信息支持。八是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处置设施,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完成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一是进行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实施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工程建设。二是加强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在河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库内生物净化等工程设施。三是进一步完善水源地监测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应急能力建设,将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六、责任分工

为更好地完成《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辽环发〔2009〕64号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市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做好我市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一)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公用局、环保局、水源地属地政府和相关企业配合,完成水源地各级保护区的勘界立桩、绘制红线图,准确标识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地理信息和污染源情况。完成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物理隔离工程、水源地标志和取水口防护工程建设。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和调度,做好后备水源的开发建设,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和饮水安全。

(二)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用局和水源地属地政府及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情况进行排查,确定拆除、搬迁和整治项目。

(三)由市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水源地保护区的排污口情况进行排查,确定关闭、迁出排污口项目,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做好保护区外排污口的审批、登记和日常监测工作,防止水源地污染。同时,完成锦凌水库保护区划分工作。

(四)由水源地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取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进行清拆或搬迁。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符合要求的污染源和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或迁出。

(五)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用局、卫生局、水利局、发改委、公安局和市自来水总公司参加,制定《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方案》、《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能力建设方案》和《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测预警、应急调度、后备水源应急供给等能力,确保饮水安全。

(六)由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编制《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为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七)由市建委牵头,采取有效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八)由市农委牵头,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面源污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药、化肥施用加强监督管理。

(九)由市林业局牵头,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改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十)由市卫生局牵头,做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卫生防疫及各供水企业供水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确保全市供水质量安全。

(十一)由市公安局牵头,水源地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道路设置限行、限速标志。对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要严格审批,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水源地保护区内用地审批,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十三)由市政府办牵头,市水利局、公用局、环保局等部门参加,对为外域供水的义县的阜新水源地和右卫的盘锦水源地,就落实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协商两市政府,合力开展工作。

(十四)由市财政局牵头,统筹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十五)各有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完成自有水源地保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制定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建立评估考核体系,采取奖惩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进程,确保所担负任务顺利完成。

(三)市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做好督办工作。市政府督察室要定期会同市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公用局、水利局、卫生局参加,按国家考核要求,对水源地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四)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对偷排、偷放和破坏水源地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附件: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伟国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白魁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刘华市卫生局局长

陆正伦市发改委主任

张国慧市公用局局长

刘国志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牛丹黑山县政府副县长

姜连华北镇市政府副市长

叶文旭义县政府副县长

赵志强凌海市政府副市长

魏岩松凌河区政府副区长

林全来古塔区政府副区长

白景丽太和区政府副区长

邸高顶松山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范志军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宝华市发改委副主任

汪涛市建委副主任

刘宝峰市农委副主任

陈福友市财政局副局长

谷建国市公用局副局长

陈跃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元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宝军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文市水利局副局长

马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白魁林(兼),副主任范志军(兼),联络员:李风库、杨铁军,联系电话:331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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