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城市整体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政府关于老城区改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认真履行前期各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辽阳站前B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胜利路、南至中华大街、西至铁路行李房、北至小庄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由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白塔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辽阳市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止,共60日。

六、根据国家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不得在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相关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规范实施站前B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在认真调查、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自然情况

(一)征收范围。东至胜利路、南至中华大街,西至铁路行李房,北至小庄街。

(二)自然情况。该项目区域内共需征收房屋186户、24131平方米。其中:居民住宅158户、8175平方米;住宅改变使用用途6户、400平方米;商业网点19户、12437平方米(含迎宾旅社9325平方米),办公用房2户、2358平方米;车棚1处、104平方米;其他建筑物及附属物657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

三、征收与补偿方式

(一)征收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白塔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四、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登记事项和数据为依据。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辽阳市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1.增加补偿面积。对住宅房屋、住改商房屋(即一层临市政主、次干道住宅房屋经许可改变用途为生产经营性房屋,且正在生产经营的)征收补偿,在被征收人原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登记面积的基础上(以下简称原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增加原面积的15%。

办公用房、企业厂房和商业网点房屋不予增加补偿面积(含办公用房、企业厂房改变用途的房屋)。

2.奖励面积。对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以下简称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住宅、住改商以及办公用房屋奖励原面积的10%;商业网点房屋奖励原面积的15%;企业厂房不予奖励。

3.货币补偿计算方式。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货币补偿金额=(原面积+增加补偿面积+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的评估价格。

(2)在签约期限外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货币补偿金额=(原面积+增加补偿面积)×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的评估价格。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登记事项和数据为依据。产权调换房屋有60平方米、75平方米、95平方米3种设计户型(最终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确定的户型面积为准)。

1.增加补偿面积。对住宅及住改商房屋,给予被征收人原面积20%的增加补偿面积。

办公用房、企业厂房和商业网点房屋不予增加补偿面积(含办公用房、企业厂房改变用途的房屋)。

2.奖励面积。住宅和住改商房屋,在签约期限内前30日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奖励原面积的15%;在签约期限内第31日至45日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奖励原面积的10%;在签约期限内第46日至签约期限结束之日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奖励原面积的5%。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商业网点房屋,奖励原面积的5%。在签约期限外签约并完成搬迁的住宅、住改商和商业网点房屋,不予奖励。

办公用房和企业厂房不予奖励(含办公用房、企业厂房改变用途的房屋)。

3.单层建筑住宅房屋(包括平房、单层建筑住改商房屋)奖励扩大面积。单层建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完成搬迁并实施产权调换的,给予奖励扩大面积。

对原面积为14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还建面积(指原面积、增加补偿面积、奖励面积之和)及奖励扩大面积之和为原面积的2倍;原面积40平方米以上、还建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奖励扩大面积为80平方米减去还建面积;奖励扩大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者还建面积高于8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奖励扩大面积。奖励扩大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扩大面积款。

4.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增加补偿面积和奖励面积累加后,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设计户型就近上靠实施产权调换,并确定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上靠户型间距面积收取上靠户型间距面积款。

5.单层建筑还建面积加上奖励扩大面积,以及多层建筑还建面积大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最大户型面积的,可以分户产权调换。两户以上分户产权调换房屋总计可增加10平方米扩大面积,在公布的设计户型中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6.扩大面积款以及就近上靠户型间距面积款,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的50%收取。

7.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计算方式。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单层建筑住宅和住改商房屋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原面积+增加补偿面积+奖励面积+单层建筑奖励扩大面积+就近上靠户型间距面积;多层建筑住宅和住改商房屋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原面积+增加补偿面积+奖励面积+就近上靠户型间距面积。

(2)超出签约期限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单层、多层住宅及住改商房屋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原面积+增加补偿面积+就近上靠户型间距面积。

8.房屋价值差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行签约期限内(外)房屋价值差价结算制度(新旧房屋价值差价)。

(1)住宅、办公和商业网点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不收取房屋价值差价;在签约期限外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收取被征收房屋原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相对应面积的价值差价,差价标准为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减去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2)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结算住改商房屋与住宅房屋原面积的价值差价,差价标准为住改商房屋评估价格减去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在签约期限外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结算住改商房屋原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相对应面积的价值差价,差价标准为住改商房屋评估价格减去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

(三)征收公有住宅租赁房屋,承租人参与房改的,对被征收人按照购房面积给予补偿;承租人不能参与房改的,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产权调换,实施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四)征收所有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的标准,拟定补偿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搬迁。

搬迁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和货币补偿款提存,或者办理预留房屋公证手续。

(五)在房屋征收期间仍享有全额低保待遇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14至32平方米以内,在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全额低保证明和独立房屋所有权证明,并经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现场公示无异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可产权调换住宅房屋45平方米;规定标准内和由于设计原因,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最小户型超出规定标准的,被征收人不承担扩大面积款。在签约期限外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原面积和超出标准部分收取房屋价值差价和扩大面积款。房屋价值差价和扩大面积款按照价值差价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20%收取。

(六)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七)房屋征收涉及迁移公共设施、各种管线的,由设施和管线所有权人按照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的搬迁期限自行迁移,征收部门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与所有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其他补偿与补助

(一)搬迁补偿费,按照原面积给予补偿。住宅、住改商房屋、商业网点实行货币补偿的15元/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两次搬迁的30元/平方米。企业厂房和单位办公用房按照搬迁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原面积给予补偿。住宅房屋每月12元/平方米;住改商房屋每月20元/平方米;商业网点临市政主干道的每月40元/平方米,临市政次干道的每月35元/平方米。

(三)违章建筑残值补助。砖混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3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10元/平方米。

(四)被征收人的有线电视、通讯、水电气设施以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需要迁移的,按照有关政策或者市场现行价格一次性全额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恢复原设施和不收取费用的不予补偿。

(五)其他补偿补助费用。室外厕所100元/平方米、煤棚50元/平方米、有雨搭铁大门300元/平方米、无雨搭铁大门230元/平方米、木门100元/平方米;高度1.6米以上铁制透视围墙每延米200元、高度1.6米以下铁制透视围墙和高度1.6米以上砖石结构围墙每延米150元、高度1.6米以下砖石结构围墙每延米100元、土坯结构围墙每延米80元、竹木栅栏每延米30元;地下深度1.6米以上地窖120元/平方米、院落内零星果树每年轮10元(葡萄树最高120元/棵、葡萄株距720株/亩,每亩不足72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

(六)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企业提供上1年或者当年全年及每月利润总额和完税凭据等证明材料,计算出利润和月平均所得,作为企业停产停业期间月平均损失补偿标准,给予企业损失补偿;依法不纳税和测算不出补偿标准的,通过会计审计或者税务估算确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企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事商业经营或者生产加工的,按照6个月给予损失补偿;由于政策调整及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按原生产经营项目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的,按照12个月给予损失补偿。

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予补偿;超出租赁期限的不予补偿。企业损失补偿依据工商许可登记和遵循“谁损失给谁补偿”的原则。

(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补偿面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标准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28元/平方米;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年限减去使用年限的差值乘以出让单价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定标准给予补偿。

六、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和安置

(一)产权调换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此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项目规划范围内。

(二)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接收并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

(三)产权调换过渡期为36个月。以征收搬迁期限届满之日为始点(不含延长期限)计算。征收部门对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非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的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出签约期限完成搬迁并超出过渡期限的,按逾期当年的标准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年度标准调整的,按照新标准补偿。

(四)产权调换房屋不收取楼层差价款。

(五)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定位和产权调换安置顺序以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为依据。

(六)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签约补偿、补助和奖励情况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允许被征收人查询。

七、禁止行为

房屋征收项目及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建筑,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土地抵押,户口迁入与分户(出生、结婚、军人复转、刑满释放和解教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回原地迁入户口除外),低保登记,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办理工商登记,房屋析产、不动产转让(不含直系亲属继承、赠与和买卖)、租赁、抵押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续建以及栽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办理和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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