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阳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4〕8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辽阳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

服务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2014年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4]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工作任务

1.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明确生产性服务业分离范围,对工业企业中提供运输仓储、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检验检测、贸易营销、专业配套服务等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引导、推进其从工业企业主体分离,注册独立的服务业法人企业。

2.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扶持、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散、弱、小”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鼓励产、学、研紧密型组合或企业间重组,通过资产、人员、技术的有机组合,培养发展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龙头企业。

(二)工作目标

力争以分离工业企业中生产性服务业为突破口,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提高我市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未来4年内,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分离53户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工作任务。2014年,全面实施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必保完成30户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工作,使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扶持政策

对从工业企业分离出来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年度按比例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企业发展,即:2014年度按市以下留成部分100%给予补助、2015年度按市以下留成部分60%给予补助、2016年度按市以下留成部分30%给予补助。

鼓励分离企业成立检验检测、科技开发等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对分离后达到国家、省标准的科技服务机构,除国家、省给予补助外,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助额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认真落实国家、省制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三、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成立辽阳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牵头实施和组织协调。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推进机构。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地税局:负责牵头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的推进事项,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我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市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培训动员大会;负责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税收政策培训、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务登记等事项;负责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分离工作进展情况。

市国税局:负责与市地税局紧密配合,做好分离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做好应承担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研究所监管国有企业分离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为分离企业提供政策指导。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工业企业分离宣传工作;积极指导工业企业进行有序分离;协调工业企业分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市服务业委:负责汇总全市分离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分析分离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运行趋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服务业分离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协助市统计局做好分离服务业的接收和统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分离企业房屋权属确权和认证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分离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将分离出的企业纳入服务业统计范围。

市交通局:负责分离企业物流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做好分离物流企业的车籍确认和变更等。

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分离企业营业执照;做好企业分离股权登记事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分离企业人员各种保险的缴纳和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发业务的指导。

四、实施步骤

2014年,此项工作分以下3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3月底前)。制定《辽阳市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行动计划》,召开市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市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制定本地区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对53户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提出拟分离企业名单。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宣传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4月,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适于分离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进行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分离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和工作流程,掌握分离政策和分离方法。5月起,各县(市)区按拟分离企业名单,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指导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主辅分离工作。

(三)总结考评(12月)。2015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全年主辅分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要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市领导小组要分别与各县(市)区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县(市)区要细化相关措施,精心组织,统筹推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个企业进行排查,对适于分离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全部进行分离。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搞好服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以限时办结等方式向分离企业提供高效行政服务,裁减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受理办结时间,进一步简化分离实体的营运许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商、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通过便捷服务和利益导向机制,为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搭好平台,切实减轻分离企业负担,调动各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的积极性。

(三)加强调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作实施步骤,采取半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的形式,及时将各县(市)区分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对工作推进快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作出说明。

(四)加强督导考核。2014年,市政府将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作为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并纳入对各县(市)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成督导组,采取分片负责的方式,每月定期督导检查评估各地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分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附件:1.辽阳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国家省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附件1

辽阳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

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之峰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吕有宏副市长

汪诚副市长

副组长:宿奎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华市地税局局长

朱克强市国税局局长

胡忠宇市财政局局长

杨绪彪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付彦君市服务业委主任

成员:胡铁明市地税局副局长

赵健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陈丹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虞德威市国资委副主任

宿文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于大鹏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杨亚硕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国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张亚云市统计局副局长

姜宗禹市交通局副局长

殷铁汉市工商局副局长

富文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强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由陈华兼任,副主任由胡铁明、赵健兼任。

(此机构至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2

国家省推进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

服务业财税(费)优惠政策

一、按税(费)种类给予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者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后,免征增值税。

3.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凭抵扣凭证抵扣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增值税额。

4.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可以凭抵扣凭证抵扣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进项税额。(财税[2013]106号附件1)

5.(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上述两项融资租赁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6.2015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8.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附件3)

9.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附件3)

10.分离企业向境外提供现代服务业的优惠政策。除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外。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1.在企业主辅分立生产性服务及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过程中,以纳税人税负不超过分离前的水平为基本原则。分离后的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改变税负;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仍需交纳营业税的,实行简易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使纳税人税负不超过分离前的水平。

2.对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对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4.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对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提供内部劳务的收入,从分离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5.在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6.对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鼓励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型服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型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型服务企业,其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生产型服务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财产行为税类优惠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6.对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服务企业,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按照减免审批程序报批后,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五)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实施分立生产性服务业后设立的生产型服务企业,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

二、按服务业行业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省落户。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优惠。

(二)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3.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营业税。

4.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三)支持物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凭抵扣凭证抵扣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增值税额。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5.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和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6.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7.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五)支持科技、商务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9)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4.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技术、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从2013年1月1日起,从场馆经营之日起,给予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8.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支持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支持文化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八)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经批准征用土地兴办幼儿园、养老院等服务场所,符合条件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5.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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