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市政办发〔201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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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阳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
依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省服务业委《全省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和建设试行标准》,结合辽阳地区实际,制定本标准,由建筑标准、场内设置标准、商品经营标准、市场管理规范四部分组成。
一、建筑标准
1.市场为全封闭室内市场,采用钢架结构或钢混结构的固定建筑物,提倡采用新型环保材料,建设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室内地面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可冲洗的要求,并形成一定坡度向两侧排水槽倾斜。
3.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内空间通透、明亮,能随时换气通风、排除异味。
4.通道及出入口。市场要有两个以上主要出入口,净宽度不少于4米,场内主要通道净宽度大于3米,其他通道净宽度不小于2米。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大于30米。
5.场外设置。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其中机动车停放场占市场建筑面积的20%以上,非机动车停放场占市场建筑面积的10%以上。
6.供水设施。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在保证满足用水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7.排水设施。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至0.1米,深度0.03米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污水排放系统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8.供电设施。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各经营区域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场内通道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设置应急灯。
9.通风设施。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菜市场应安装不低于2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10.卫生设施。菜市场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菜市场按《国家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的要求建设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11.消防安全设施。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配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2.检测设施。场内应建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二、场内设置标准
1.市场实行分行划市、分区布局,主营各类主副食品,非食品类商品不宜在场内经营。
可设置蔬菜、肉禽产品、水产品、冷冻食品、熟肉制品、保鲜食品、现场加工、调味品等区域,蔬菜经营区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全场总营业面积的1/3。
水产、肉类、禽类、清真食品等经营品种应与其他经营区域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交叉污染。
2.柜台。摊位柜台按不同品类经营统一制作,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厘米,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高度宜为0.7-0.8米。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厘米。
3.市场应根据经营商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加工设备。加工区域应有防潮、防尘、防串味、防虫防蝇、通风、隔热设施。
4.市场内按有关规定统一计量工具,场内出入口附近设置顾客使用的公平秤。逐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鼓励市场内配备可联网或具有打印销售凭证功能的电子称。
5.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6.灯光。除公共照明灯具以外,每个摊位都应设有吊灯,样式应统一、美观。
三、商品经营标准
1.场内商品进货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2.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定期公示。
3.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4.散装蔬菜上柜前做洁净整理,净菜上市,摆放整齐。需保鲜的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四、市场管理规范
1.市场内卫生应实行区域包干,并明确责任人。设公共卫生保洁人员,做到通道洁净、无污物、无积水。场外卫生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2.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与加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有关要求。
3.市场主办方应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责任制度、商品抽检制度、市场承诺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投诉制度等,并公示上墙。
4.市场内公告栏每天应公示各类商品的指导价,经营业户根据商品产地、质量等合理确定价格。市场严禁各类价格欺诈、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5.市场应建立对重点商品的销售统计和分析制度,对粮、油、肉禽蛋、果蔬等大类商品进行定期统计和价格监测,为市场监控部门提供真实的资料。
6.市场应当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附则
1.菜市场是指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蔬菜、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及其制品等。
2.本标准适用全市城区内菜市场新建、改造与管理。
3.本标准有关各项国标的具体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内容由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负责解释。
4.本标准不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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