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行为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行为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市政办发〔201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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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行为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使国有产权及资产转让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确保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实现最大程度的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三)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
(四)实物资产转让;
(五)债权转让;
(六)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
(七)涉讼国有资产的处置;
(八)其他国有资产转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应进必进、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简称“场”)中公开进行。
辽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经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我市唯一一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授权,并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可在场内协议转让。
六、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监管力度,对转让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进行审核把关,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市工商、公安、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根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
七、市产权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交易规则,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公开披露信息,并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等部门的监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
八、各县(市)区、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凡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或在不具备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房产、土地、工商、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辽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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