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市政办发〔2009〕81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环境保护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职责划入市环境保护局。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市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等政策;负责制订本辖区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对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负责全市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
(五)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及噪声、振动、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负责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管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公报;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建立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接待、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外事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统一管理全局经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编制全局财务计划、预算和决算;承担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法制科技科
拟订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起草本部门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科学研究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全市环保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保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参与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四)污染防治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市管企业限期治理的提出、落实和督办;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全市大气、水体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光、恶臭、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责任;负责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拟订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关制度,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负责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夜间施工审批;拟订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固废与放射源管理科
负责固体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环境安全,并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销毁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废机油、废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和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装置许可;医疗废物处置许可;负责放射性环境安全及放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与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生态市建设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拟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监督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七)规划统计与循环经济科
负责起草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确定环境质量控制指标、计划,并监督执行;管理有关环境保护资金;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制订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的推进规划;参与指导各类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建设,推广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监督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项目的执行情况。
(八)环境安全应急科
负责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
(九)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
负责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监督管理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负责66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移动、联通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的环境监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上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并推进协调工作;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有关科室按期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
机关党委负责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会、群团工作;负责本部门政风、行风纠风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工程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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