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09〕73号
颁布日期:2009-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挂辽阳市规划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市房产局和原市规划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原市房产局的供暖管理职责划给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

将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将编制和修订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制度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的职责

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快建筑业发展,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城市规划、市域城镇规划;按审批权限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检查县(市)区城市规划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国土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监管工作;负责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监管工作。

(四)承担推进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责任,研究拟定房改方案、配套政策和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与监督检查;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及政策,参与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负责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改方案及经济适用住房审批。

(五)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制定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动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拆迁单位资质管理。

(六)指导、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全市建筑企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项目报建登记、招标投标、建筑工程造价、监理、质量、检测、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等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企业改革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全市直管房产和代管房产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修缮的宏观管理;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的管理;负责全市危房鉴定工作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九)负责全市城镇各类房屋房产产权确认和权属登记,统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公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推进建筑节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建设工程抗震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方案和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小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指导村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进城镇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系统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投诉和处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推行执业资格制度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市建设行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国有资产、车辆、信访、接待、保密、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制科

拟订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起草本行业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建设方面的政策贯彻落实调研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编制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负责规划编制成果的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及规划报批和规划公告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除民房、涉农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的审核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土地经营项目审查论证,并下发规划设计条件;负责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许可和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项目的选址、定点和规划论证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四)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不含民房、涉农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审查单体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风貌景观控制、建筑风格引导和建筑立面审查;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改变地形地貌的审核;依法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市政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地上、地下各类综合管线及其他各类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户外落地广告、牌匾的规划审批;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装修维修、窗改门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房屋接层、拆改、装修进行安全检测和审批验收。

(六)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科

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民房项目、涉农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开工放线、竣工验收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规划验收管理科

负责各类建设项目(不含民房、涉农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测绘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

(八)住房保障科

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及措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企业房改方案的制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协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金融部门参与有关房地产信贷工作;依法监督国有房屋房改售房款的使用和管理。

(九)房政管理科

负责制定全市房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产业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市房产市场,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管理全市房产纠纷的仲裁工作;参与编制住宅配套计划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核准。

(十)物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大厦)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管理标准;负责既有房屋的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指导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十一)住房安全管理科

负责全市直管房产和代管房产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计划的审批;负责危房安全鉴定、等级评审、监控和改造。

(十二)建筑市场监管科

负责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对建筑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指导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投诉处理调查工作;负责本系统企业改革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出入市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负责全市建筑项目劳保费的征收和管理。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

指导、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报建登记、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对监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和科研设计科

负责勘察设计和检测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出入市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科技管理工作;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建筑节能、生态建筑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建设科技成果和产品投产鉴定管理;负责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抗震设防工作。

(十五)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报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依法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核准《未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审批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负责拆迁人员资格核准。

(十六)村镇建设科(市村镇建设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发改、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小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指导村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编制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监察和受灾地区村镇重建;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进城镇化工作。

(十七)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

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有关科室按期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

(十八)招商分局

负责全市建设系统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全市境内建筑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论证评估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对外发布等工作。

(十九)综合计划统计科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督促落实;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二十)财务科

编制本系统财务资金年度计划;负责机关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承担的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委直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劳保费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维修基金、房改售房款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一)信访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负责受理本系统群众来信来访和协调答复工作;负责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复核及处理工作。

(二十二)党委工作部(人事教育科)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工会、群团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政风、行风纠风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再就业管理工作;负责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委直属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党建和群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编制85名。其中: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总工程师1名、老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一)辽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1名(正科级)。

(二)辽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设主任1名(正科级)。

(三)经济开发区规划部按管理权限指导协调经济开发区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设主任1名(正科级)。

(四)经济开发区建设部按管理权限指导协调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设主任1名(正科级)。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编辑:陈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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