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城市廉租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城市廉租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11年城市廉租房分配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辽阳市2011年城市廉租房分配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低保户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1年城市廉租房分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分配对象及指标

(一)分配对象。户籍为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区划调整前),于2011年11月底前享受低保户待遇、且现在仍在该3个区内(区划调整后)享受低保户待遇的无房户。其中,优先考虑长期重度疾病户、重度残疾户、优抚对象、分散供养“三无”户、已达到婚龄的孤儿、不能参加体力劳动的单亲家庭无房户;享受低保待遇的夫妻在离异前有住房、离异后无房户,且离异满3年的也可申请廉租房。

对2011年12月以后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和因动迁原因造成的非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不在此分配范围内;已分配到廉租房的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廉租房分配待遇。

(二)分配指标。根据上述3个区现低保户无住房数量分别占该3个区低保户无房户总量的比例,并结合各区按规定比例建设廉租房资金配套情况,确定各区廉租房分配数量。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低保户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廉租房。对人户分离(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无房低保户申请廉租房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对其住房条件重新审核,申请者暂住地各管理部门必须向其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一)个人申请。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租用廉租房书面申请、委托书原件。

2.户口簿、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经公安部门鉴定的家庭成员(含赡养、扶养、抚养成员)的基本情况。

4.民政部门出具的《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5.区城建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借房的家庭出具租、借房协议和房主的房照复印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出具由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

7.其他证明材料(如孤儿、残疾人、优抚对象等证件)。

(二)审批程序。

1.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直接或委托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调查情况和社区意见进行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依据入户调查意见,逐户进行审查、评比,拟定本年度廉租房分配名单,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示7日,并将每个家庭人员信息录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信息网络,逐级上传到县(市)区、市核对系统;对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名单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每户申请家庭进行核对,确认申请人的住房情况;依据家庭及成员状况(如患病和残疾程度、家庭人口数等)信息,通过本级核对系统进行比对,按照廉租房分配政策,拟定廉租房分配面积和楼层,并将廉租房分配花名册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核对、审批。市民政局将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接受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的信息,统一由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通过核对系统进行认真复核比对,并出据核对报告;同时将符合租住廉租房申请人员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办)进行网上公示。由街道办事处填写《辽阳市****年度廉租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市民政局根据核对报告和网上公示结果,并依据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度最终作出批准决定,完成廉租房的核对、审批工作。

5.办理入住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市民政局出具的审批表,确认无误后,发放入户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廉租房的分配、管理与监督

(一)廉租房的分配。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廉租房分配政策的制定、监督核查和指导,对廉租房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审批、出据核对报告;并将已经取消低保待遇的低保户及时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廉租房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办)具体负责廉租房入住手续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民政局共同对廉租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对不符合租用条件的家庭责令退出廉租房。

(三)廉租房的监管。市监察局负责对廉租房分配、管理进行全程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以权谋私,特别是提供虚假病例、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廉租房承租人责任。廉租房申请人经批准租用廉租房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入住。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取消其入住资格;入住后严禁将廉租房改作他用、改变房屋结构和进行高档次装修。在申请、办理及入住后的管理过程中,对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廉租房申请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房;对骗取廉租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房租用权;对将廉租房转让、另租他人居住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立即收回廉租房,同时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待遇。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廉租房分配工作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廉租房分配工作。

(二)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规范操作。要根据每户的实际情况,按要求填写好相关材料,做到要件规范、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三)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卫生、残联、公证、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廉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对廉租房审核中发生的查询费要给予减免。

五、其他

辽阳县、灯塔市、宏伟区和弓长岭区自行建设的廉租房分配管理,可参照本方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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