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现就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一)农业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监管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部门确定;专营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二)林业部门负责林果产品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管,林果产品的范围由林业部门确定。
二、食用畜禽产品的监管
(一)服务业部门负责查处猪、牛、羊、鸡私屠滥宰及在屠宰环节注水或者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明确定点屠宰的畜禽,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场所审批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派驻官方检疫员;对不具备条件的屠宰场所,其中涉及影响市容的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工商等部门配合监管。
(三)工商部门负责商场(店)、专卖店、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畜禽产品及在销售环节注水或其他物质行为的监管。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在食用畜禽产品中注水或其他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市食安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食用畜禽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检验的标准。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一)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小作坊业户,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二)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外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小作坊业户,如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豆制品店、熟食店、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等,提供固定就餐场所和设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无固定就餐场所和设施的,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由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四、食品摊贩的监管
(一)有形市场内部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二)食品摊贩有流动生产经营和占道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清理;其食品安全问题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
(三)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规范由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五、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运输、物流的监管
(一)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
(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管。
(三)服务业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四)工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在食品展销过程中有餐饮服务行为的,其餐饮服务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及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
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做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和农村自办宴席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七、保健食品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在药店销售的普通食品的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和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时,须出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八、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一)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与城管、环保等部门配合,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
九、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监管
(一)卫生部门负责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消毒企业的监管。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
(三)工商部门负责核发集中消毒餐(饮)具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定期将集中消毒的餐(饮)具企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十、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意见
(一)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级别(1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件和日常食品安全问题,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二)关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的监管,按省编委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编办发〔2011〕108号)执行。
(三)关于“瘦肉精”的监管,按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辽编办发〔2011〕113号)执行。
(四)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本店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勿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确认和监督管理。
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裁定、指定监管或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等办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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