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5号),设立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局。
2.将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职责划给市环境保护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原市房产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负责直管公有房屋和国有非住宅房屋的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弃管房屋进行管理;负责公有房屋和房改售后私有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制定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鉴定、监控和维修验收工作;指导房屋产权单位自管房屋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综合验收;负责房屋权属管理、交易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指导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建设。负责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排水、路灯、桥涵等市政设施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与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指导村镇房屋建设;指导村镇灾后重建;组织开展村镇建设试点和村镇环境综合整治。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图资格认定等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注册
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入境备案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三)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四)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十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同。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置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应急、综合材料、新闻宣传、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工会、共青团、妇女、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按规定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申请人资格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会同价格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档案等进行管理。
(四)房政管理科。
负责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弃管房屋进行管理;指导房屋登记、房产交易、房产租赁、房产评估、房产测绘工作;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指导房屋产权单位对自管房屋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单位房屋的移交验收;负责公有住房和直管住房的维修管理。
(五)房产开发科。
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综合验收。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改售后房屋和弃管房屋维修的工程技术、质量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房屋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科。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物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七)城市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道路、排水、路灯、桥涵等市政设施部分);负责市本级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监管、备案和市政建设市场管理;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市政设施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协调城区防汛工作。
(八)村镇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房屋建设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指导村镇建设试点、人居生态环境改善;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和管理;拟定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九)建筑业管理科。
负责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与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建筑业的管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依法对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工程咨询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组织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
(十)科技质量安全科。
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引进推广科技成果,组织科技创新工作;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单位资格、资质管理。
(十一)勘察设计管理科。
负责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图资格认定等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入境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二)公用事业科。
负责拟订全市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用事业企业资质管理。
(十三)园林环卫科。
组织编制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环境卫生“三清”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环境卫生“三清”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四)政策法规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解释、清理工作;负责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统一发放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各类经济合同审查;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十五)信访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协调答复工作;负责对上级交办信访案件的调查复核及处理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市政府公布保留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审计监察科。
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受理群众举报,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全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计划财务科。
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和财务预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指导系统财务集中收付工作。
(十九)行政科。
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后勤保障和对外联络等工作。
(二十)督查办公室。
负责督查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会议部署的重要事宜的落实情况。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市水利局负责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用水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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