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10] 55 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精神,为掌握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规范税收征管,夯实税基,保持地方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铁岭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各自税源普查实施方案,抽调专人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一次空前的、彻底的、拉网式的普查,全面摸清我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房土”两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长期、稳定的增长。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市地税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和总结等工作。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是税源普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地税部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各种宣传渠道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相关政策的辅导,确保每个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人都能知晓税源普查的有关情况。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
所有用于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_并于2010年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6月)
1.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从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取得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图,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每个税源普查区的责任人,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采用GPS设备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结果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工作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5.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变更“金税三期”中该纳税人的财产登记信息,确保土地或房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设备进行拉网式测量,对以往年度已经使用GPS等设备测量过的企业,如征纳双方无纳税争议的,普查时可不再测量。
(四)验收阶段(2011年7月)
主管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税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8月)
市地税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方税务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并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职责分工
(一)税源普查工作由地税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房产、财政、规划、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制定税源普查工作方案,各部门要抽调专人组织、实施税源普查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相关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卫星地图等相关资料;会同规划、地税部门对需要实地测量的房产和土地进行实地测量。
(三)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房屋价格、产权证等信息。
(四)公安部门要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详细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在税源普查过程中,对拒不缴纳税款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追缴税款。
(五)规划部门应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土地、房屋规划有关资料,并会同国土资源、地税部门对需要测量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
(六)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助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等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可按普查增加“房土”两税税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协税劳务费,并按季支付。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将税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部署。税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法推进,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二)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税源普查和有关政策指导的宣传工作,确保为税源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各地要将税源普查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同时将有关普查的各种资料存档备查。
在纳税人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不征滞纳金、不罚款;在普查阶段,对税务机关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课征滞纳金,并视其情节处以O.5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未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未对“金税三期”《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税源普查验收合格率、复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达不到95%的地区,由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