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营政办发〔201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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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营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同时,负责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市直部门等单位的绿化工作。
二、按照《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并要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确定,条件允许的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
三、绿地建设责任主体
(一)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建设,并实行门前“五包”,即:包栽门前树、包修门前路、包治门前乱、包保门前洁、包扫门前雪。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四、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主体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等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市林业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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