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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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环境保护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职责;
2.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3.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营口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市(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级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六)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和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统计、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老干部日常管理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地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协调市政府转交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与相关法律事务,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会;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区、各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普法和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全地区环境保护稽查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教育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审和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负责省环保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参与制订地方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项目管理科
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三同时”检查;受理试生产申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出验收审批意见。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质;负责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地方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指导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六)生态保护科
负责编制生态保护规划;负责提出对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生态功能区划,指导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协调生态市建设工作;承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监督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提出环境保护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派驻纪检组与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行使纪检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3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职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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