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阿拉善盟促进石材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文号:阿署发〔2012〕135号
颁布日期:2012-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阿拉善盟促进石材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石材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加快推进石材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促进石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阿拉善盟"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促进石材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一、发展现状

我盟石材资源丰富,是最具地方特色的优势矿种之一,主要分布在阿左旗、阿右旗和额济纳旗境内。其中,阿左旗诺尔公地区已探明花岗岩储量约2.6亿立方米,主要包括"诺尔红"、“诺尔青”、“茶麻”、“黄麻”、“金玫瑰"等诸多品种。近年来,随着"工业强盟"战略的深入推进,石材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加大,石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正在逐步形成并向精深加工转变,产业区域品牌优势和知名度不断提升。目前,全盟有采矿及石材加工企业10余家,开采规模达到100万立方米/年,已形成加工能力1810万平方米,在建加工能力2590万平方米,产品远销日本、阿联酋以及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石材产业逐步成为我盟的重要产业和推动全盟经济增长的有力支撑点。

但是,我盟石材产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缺乏科学统一的发展规划,资源配置不合理。二是石材产业和产品层次低,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三是开采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四是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企业之间存在各自为政、无序竞争等现象。加快全盟石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推动产业集中集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的增长点;有利于解决全盟石材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产品加工粗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提升全盟石材产业,把石材产业扶持壮大、做好做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石材产业布局和准入条件,以建设国际性大型石材加工贸易集散基地为目标,以加大勘探投入为重点,培育骨干龙头企业,促进石材行业结构优化、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和资源集约化利用,积极开拓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为富民强盟,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末,全盟石材开采能力达到250万立方米,板材加工能力达到5000万平方米,实现产值30亿元。

2020年,全盟石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采能力达到500万立方米,加工能力达到1亿平方米,实现产值60亿元。

实现"集群"与"龙头"联动的发展模式,打造以吉兰泰和诺尔公为中心,集开采、加工、设计、展示展销、贸易集散一体化的国际性石材产业基地。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并建立退出机制。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开采区聚集"的要求,严格划定开采区和禁采区,合理调整开采布局。申请新建石材开采、加工一体化的投资者,须在盟内注册独立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新建石材矿山开采企业最低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原则上控制在15-20年,加工板材最低产能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年,超薄复合板材加工能力不少于30万平方米/年。集中扶持壮大石材龙头企业,对工艺落后、环境污染重且普通板材年加工能力在50万平方米以下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技改、扩建并达到准入标准,未达标的要按有关程序依法收回资源并使其逐步退出市场。

(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成熟工艺技术,提高加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淘汰钢丝绳锯开采法和凿岩爆破开采法等落后开采工艺,采用圆盘式轨道锯、金刚石串珠锯、链臂锯等机械化开采技术进行开采,鼓励使用大型吊装和运输设备,生产大规格荒料。石材加工要采用节能、节材型新技术,鼓励使用数控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加工、智能化控制等现代成套技术工艺与装备,适应大规格板材、异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开发生产的需要。石材开采和加工企业的整体装备水平要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石材开采及加工设备目录见附表)。

鼓励引进石材设备制造企业,加快专用设备的研发和制造,培育和发展与石材加工相配套的机械设备、金刚石工具、辅助材料加工等装备制造产业。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科技创新的带动作用,支持重点企业建立专业化研发中心,对石材开采和加工环节的关键设备及应用技术着力进行攻关,开发市场所需的多样化产品。

(三)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下大力改变以往石材纯开采、纯加工、纯贸易的单一形式,鼓励企业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石材加工制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通过工艺和技术改造,生产薄板、超薄板、复合加工板等高档装饰材料,开发具有石材文化创意的异型材、线材、园林装饰、石材拼花板、石刻、石艺家具等产品。利用边角余料生产路缘石、石材马赛克;利用石粉、石渣制成加气混凝砖等产品,鼓励将废弃碎石料用于筑路、混凝土工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骨干企业集团通过联合重组等形式,整合资源和上下游产业,延伸产业链。培育集开采、产品设计、加工制作、包装储运和装修装饰等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力争培育1-2个年生产能力500万平方米的石材加工企业。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要求,引进石材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异形石材、特种石材等小型加工企业,通过与骨干企业的分工协作,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合作配套,为市场提供种类齐全的石材产品。

(五)加快园区规划建设。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档次建设、高效率利用"的总体要求,加快采矿区和加工区的供水、供电、道路、排污、物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步伐,重点在阿左旗吉兰泰镇建设集研发、生产、交易、产品配套、会展、物流、信息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阿拉善石材业交易中心。强化园区功能区分,严格划分荒料堆放区、石材加工区、成品仓储区、“三废”(废气、废水和固定废弃物)排放区和生活区。厂区硬化要达到70%,绿化达到20%。

(六)加强资源管理。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对矿山进行集中整顿,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开发。矿山开采与石材加工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企业应配备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矿山开采要编制开发利用和开采设计方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安全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水土保持及修复等方案,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单元矿床原则上由单一矿山企业开采;由多家企业开采的,应形成独立的开采、运输和排水系统,矿界不得重叠。原则上不允许未经加工直接出售石材荒料,荒料加工率须达到70%以上。

(七)规范资源配置。可享受石材资源配置的企业分别为:达到盟内石材行业准入门槛的加工企业;大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及获得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大型石材设备制造企业;利用石材边角料、固体废弃物等资源开发石材系列产品的企业。未达到本意见规定准入条件的,但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加工的中小型板材、异型材加工企业可联合申请配置资源。对于起步阶段的新型石材产品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实行一品一策的办法,由相关旗区和部门提出意见,经盟行署同意后,也可予以配置。

申请石材资源配置的企业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送盟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项目前期投资情况由盟直有关部门核实,投资须达到主厂房出零米或厂房完整,投资额完成50%以上、设备招标完成70%以上及主设备完成订购等。验收后由盟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配置意见,经盟行署研究同意后予以配置。获得资源配置的企业,矿山石料资源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

(八)努力开拓产品市场。加大外宣和产品推介力度,通过召开或参加新闻发布会、经贸洽谈会、招商会、展览会等途径,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盟的资源优势、产品优势和载体优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阿拉善石材产业。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重点培育"阿拉善石材"品牌,努力提高阿拉善石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积极发挥阿拉善盟石材协会的作用,定期与中国建材协会、石材协会等组织联合举办国际性石材产品博览会、石材发展研讨会和石材经济论坛等活动,加强对外合作交流,促进产业发展。引导石材企业树立"大市场、大营销"观念,改变营销策略,探索适应市场的营销方式,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活动,开展网上营销,真正把阿拉善石材推向全国、走向世界。

(九)加大环境保护治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加工企业要建设封闭车间、循环池、沉淀池等环保设施;矿山企业要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加强防渗、防漏处理,采空区要及时复垦。废水循环利用要率达到95%以上,矿山闭坑复垦率达到100%,清洁生产审核认证率达到80%以上。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依法收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加强对开采区和加工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无治理措施的企业,要依法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拒不整改的,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对鼓励类的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利用石材废料(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人造石和石材马赛克等产品并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深加工企业,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使用以石粉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用于筑路、混凝土和水泥构件的碎石料,免收资源费。对符合行业准入门槛、新引进园区的石材加工项目,在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价格的前提下,可实行优惠地价。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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