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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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4〕146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
2014年11月10日
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26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城市交通设施中道路改建、绿化工程和其他桥梁隧道工程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除煤气、城市天然气、热力、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社会事业与服务类(专业实验室、研发基地、涉及医疗场所的除外)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各类文化产业园、科技孵化园、创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养殖场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石材加工、花岗岩开采及加工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旗环保部门。
(三)加强辐射安全、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注重从源头预防核污染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实施,为实现环保保护目标提供法制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拟定全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盟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全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旗区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全盟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全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旗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全盟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受盟行署委托,负责全盟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全盟重大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全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全盟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七)负责全盟辐射安全、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八)负责全盟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盟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盟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九)负责全盟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盟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会议的组织、草拟文件、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政务督查及综合目标工作;负责拟订全盟环保宣教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环境科普教育;负责机关财务、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及政务公开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
承担全盟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负责盟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盟内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管理科
负责自治区建设项目施工、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自治区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的评估工作。
(四)科技监测科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师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专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证制度;指导和推动全盟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拟订全盟环境保护规划、区划、计划;负责全盟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全盟环保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编制全盟环境状况公报。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科
负责落实全盟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
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环境形势分析,拟定水体、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定重要饮用水源地、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推广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负责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并监督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参与全盟核、辐射、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工作;参与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七)生态保护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全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全盟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自然保护区报批、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盟级自然保护区;监督实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审定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全盟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盟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职数7名。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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