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4〕169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

2014年11月10日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26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划入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城建档案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实施办法;提出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盟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重大问题的建议,指导全盟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城乡规划的责任。拟订全盟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盟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指导并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执行全盟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盟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镇规划建设监察、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指导全盟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盟各级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组织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盟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监督指导和规范全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场。编制全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长期规划、年度征收工作计划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配套政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各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全盟城乡规划建设成果宣传、展览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盟城乡规划建设资料收集、整理、利用和建设史志编篡工作;负责研究本地区建筑历史、现状及发展;指导旗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文书档案、应急处理、工青妇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章草案;指导行业普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配合纪检监察工作。

(二)计划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划转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三)规划科

执行城市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及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规划监察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风景区规划、城镇中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编制审查;负责全盟规划测绘及基础地理信息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盟城镇规划建设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盟城乡规划建设成果宣传、展览活动。

(四)建筑工程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拟订建筑节能与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盟外建筑企业的入盟备案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监管;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负责盟外勘察设计单位入盟备案管理,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注册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实施施工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监督管理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批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节能监管,指导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组织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和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检测;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从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建设行业协会发展;负责建筑业统计。

(五)城市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查;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初步审查及有关工作;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负责城市建设信息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方针政策;拟订全盟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和传统村落等的创建、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全盟各级重点镇建设。

(七)住宅与房地产管理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经纪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指导住宅产业化推进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和规范全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监督指导全盟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八)行政审批科

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报批;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和外进园林绿化企业的入盟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资质管理及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及人员的资质手续办理和外进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的入盟登记备案手续办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初审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初审;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

四、人员编制

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9名(8正1副)。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由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安装、使用之外的监督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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