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文号:巴政发〔2015〕 89 号
颁布日期:2015-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政发〔2015〕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

巴彦淖尔市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科学调整结构,解决土地供应与市场脱节问题

(一)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衔接。各旗县区要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综合考虑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商品住宅及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并据此编制住宅用地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住宅用地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应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和供应的时间、方式以及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所占比例等具体内容。

(二)调整相关政策,取消不合理结构设置。一是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放开商品住房套型比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提供和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适销对路商品住房的土地需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二是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对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三是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养老、文化、科教、体育等产业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二、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一)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各旗县区要依托全区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地区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2015年底,各旗县区要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房屋租赁市场建设,推动房地产开发销售由单一经营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二)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发展。以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为根本目标,加大“四新”和“四节一环保”技术产品的推广使用,全面推行住宅全装修,发展绿色建筑,实现房地产业转型发展。鼓励和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的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政策内容的,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三)合理促进住房消费,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一是重新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套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填写房屋套内面积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明确填写房屋套内面积的,以查询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中房屋套内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明确填写房屋套内面积且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中未明确房屋套内面积的,税务部门委托测绘公司,测绘公司出具现有高层及多层建筑物住宅套内面积分摊系数,以此系数为依据计算证载房屋面积的套内面积。二是在巴彦淖尔市范围内,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本人及父母、未成年子女可在购房所在地落户,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落户。三是规范住房套数查询。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手续时,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确需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家庭拥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套数情况。

(四)积极推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货币化安置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或者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贷款回购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购。对实行购买商品房解决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项目,在专项补助资金拨付时,要给予倾斜。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内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接收其入学。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自有资金、保障房补助资金、银行贷款,从市场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充分发挥金融信贷支持,进一步盘活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加大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一是缩短申请贷款缴存时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对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实行职工面谈申报制度,不再查询住房情况。二是放宽住房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期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申请有效期限为多层不超过3年,高层不超过4年;二手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2年内。

(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一是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含公寓式住宅)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比例为80%。二是提高贷款额度。2015年,单位(含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最高贷款额度,临河地区为30万元,其他旗县为25万元。3、延长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渠道。一是推行房屋装修贷款。购买未装修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提取和贷款的总额度不能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5%。二是推行购买车库、车位贷款。将缴存人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车位购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范围。三是推行“先提后贷”政策。缴存人在申请购买住房、车库、车位,装修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同户籍成员间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的资金,然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是实行部分还贷政策。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提取额度按照千元取整执行。

(四)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是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中任何一位购买普通住房的,经本人同意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均可提取其他家庭直系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五)推行区内异地贷款业务。在自治区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向购房地和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并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六)降低贷款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等强制性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四、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一)新建住房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建设安装工程等费用,一律计入新建住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城市规划用途为商业性质实际为住宅的公寓式房屋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建设、销售、使用上述房屋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费用均按住宅房屋收取。

(二)对复工的在建工程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行政性收费允许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已供土地的在建工程因用途改变和容积率调整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专业评估、集体研究认定后允许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需承担分期支付利息。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报建项目的实际开工项目面积收取。

(三)对于征地拆迁或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拆迁安置已完成80%以上的宗地,经旗县区政府研究同意,可分期办理供地手续,将已经是熟地或净地的部分先行供应,其余部分待达到熟地或净地条件时,可按不低于先期出让部分土地相应用途的成交价格以协议方式出让。但按规定可以分割的宗地除外。

(四)2013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购置及安装费用管理的通知》(内建城〔2013〕17号)中规定的“在新建居住建筑达到预售条件时,房屋建设单位应暂按1500元/户付款标准将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费用交予供热单位设立的专门账户”内容停止执行。暂停执行《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供热计量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巴住建联发〔2013〕273号),推行供热分户分室调控,住宅楼应在每户供暖入口处预留安装计量表的位置,为下一步实施用热分户计量奠定基础。

(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保证严格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标准足额提取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并将应足额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30%存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其余70%按支付计划及时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六)凡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和基金,一律停止征收。市、旗县区自行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废止,被收费企业对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有权拒缴。

五、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备案、登记办证等环节,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相关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对于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依法主动履行职责,不得搞行业垄断。

(二)简化相关审批程序。除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进行立项核准审批。同时由建设单位自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当地政府统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所在城市规划功能区域整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审查。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没有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特别是没有执行强制性条款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支持和鼓励施工图审查机构吸收引进人才,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统一开展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人防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将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统一审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和项目审批。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在土地市场、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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