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6日

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

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2011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洋洋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盲目违规使用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我市餐饮场所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使‍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全面清理非属地检验的气瓶;在有条件的‍餐饮场所推广使用非易燃易爆类加热源,提高餐饮企业本质安全。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它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导。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非属‍地检验的气瓶下达监察指令书,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执法队伍。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3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系统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根据餐饮场所规模及类别建立基础台账,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市住建委。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至6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3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设和市政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各地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认真整‍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资料,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抽查的准备‍工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外省事故教训,提高对餐饮场所各类燃气潜在危险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检查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教育培训,深入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同时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精心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充实师资力量,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三)加强协调配合,坚持统筹兼顾。各地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小型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小型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建立健全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单位及相关信息,要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四)加强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十项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同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旗县区于‍4月10日前将具体联络人名单报送市住建委;各旗县区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市住建委。

联系人:高亨飞(城建科科长)联系电话:8212795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巴彦淖尔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领导小组

‍2.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及旗县区联络员情况表

3.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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