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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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厅“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2011年8月3日全市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精神,立足有效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市政府决定从8月12日开始,对全市2010年以来商品房预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整改,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的鉴定依据及原则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第44条、第68条;
二是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23条、第39条;
三是《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5条、26条、27条、28、29条、30条、42条;
四是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组织领导
为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2010年以来商品房预售管理全面清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建平任组长,田文化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委、市委政府督查室、监察局、规划局、执法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
三、自查和联合检查工作重点
㈠责成市住建委牵头,市委政府督查室、监察局、规划局、执法局参与,组成市联合检查组,利用两周时间对各旗县2010年以来商品房预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整改。重点检查商品房预售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开发企业是否有违规销售行为。
㈡各旗县政府要在全市大检查之前开展自查工作;临河地区由市住建委直接负责组织检查、整改。
㈢检查结束合,市联合检查组要将清查结果统一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对于确属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进行严厉查处,全面清理,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商品房预售中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要进行重点查处,必要时请公安部门介入立案调查处理。
㈣结合本次检查,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制度建设,着力强化和规范各地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新闻宣传与舆论监督
各级、各新闻媒体要对本次检查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并适时对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曝光惩戒,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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