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发〔2010〕8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6号)精神,设立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原房管局的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物业管理等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指导督查;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施工图审查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初审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文书档案、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组织起草地方性规定和部门制度,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组织拟订行业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从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承办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初审上报工作。
(三)建筑业管理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外建筑企业的入市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建筑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报批;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四)工程建设管理科
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审查和人员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查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协调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初步审查及有关工作;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提出农牧民转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议。
(七)房地产业与物业监管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经纪、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城市危房改造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八)住房保障科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监督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全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全市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中央、自治区和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推行、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九)住房公积金监管科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
(十)计划财务科
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筹集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资金;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负责建设事业统计信息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6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临河地区城市房屋拆迁、商品房预售、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等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事权划分和责任主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临河区政府根据职责做好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本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政府效能化的原则,实行外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内部相对集中的管理制度。
六、附则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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