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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包府发〔2014〕91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包头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在农作物秸秆集中区域和重点区域派驻监督人员,分片包干,落实责任。
三、农牧部门要牵头抓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对发现的露天焚烧事件果断处置。监察部门要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较大面积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四、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先进经验,跟踪报道露天禁烧工作动态,曝光露天焚烧秸秆典型事件,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做好秸秆清运,杜绝露天焚烧行为。
五、倡议广大城乡居民充分认识露天禁烧秸秆的重要意义,积极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自觉遵守露天禁烧规定,并积极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相互监督,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
六、凡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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