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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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28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
根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包府发〔2014〕21号)要求,包头市将在主城区推广使用民用洁净煤,加大主城区民用煤污染源治理力度,逐步改善燃煤散烧对大气污染的影响,同时将建立民用煤销售网点、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现将具体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落实《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要求,建立城市民用煤管控机制,与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度相结合,逐步实现城市民用洁净煤使用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整合市场、合理布局、规范经营,规划定点生产经营民用煤市场和企业;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市场化运作、依法监管。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由于我市主城区民用煤使用点多面广,在我市棚户区较为集中地区推广洁净煤,采取选择3—4个棚户区(城中村)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进行。
(三)集中经营、强化监管。通过规划布局建设煤炭市场,集中经营,合理布局销售网点。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地区、部门责任,强化监管,杜绝规划布局以外民用煤经营销售行为。
三、工作目标
(一)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民用煤经营和使用进行管控。
(二)2014—2015年,筹建包头市民用洁净煤生产基地,明确民用洁净煤专营定点生产企业,选择3—4个棚户区(城中村)试点推广民用洁净煤。同时,在试点区域布局建立民用洁净煤销售网点。
(三)2016年建立覆盖主城区的民用洁净煤销售网点,全市民用原煤使用量较2013年减少90%。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型煤生产基地
分别在规划范围内的土右旗大城西煤炭物流园区和石拐区兰炭生产地建立民用洁净煤生产基地。规划建设2—3个民用煤洁净煤定点生产企业。在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及周边地区不在规划建设型煤生产基地。
2014年,依托石拐工业园区北镁科技有限公司副产品兰炭作为型煤原料,利用该企业现有厂区建设年产30万吨型煤生产线,初期产能达到10万吨左右。2015年采取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形式,再建设2—3家洁净煤生产企业。
(二)建设覆盖主城区的民用洁净煤销售网点
按照各地区棚户区(城中村)分布区域和居民居住集中度来布局销售网点,保证居民能够就近购买、方便运输,同时销售网点储存设施要符合环保要求。主城区拟建设民用洁净煤销售网点37个,其中昆区12个、青山区6个、东河区12个、九原区6个、稀土高新区1个。
2014—2015年取暖期内选择1—2个棚户区(城中村)试点,设立民用洁净煤销售网点,推广使用民用洁净煤。
2015年在保障市场需求和试点推广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使用民用洁净煤,建设完成60%以上主城区民用洁净煤销售网点,使我市民用洁净煤推广覆盖面达到60%以上,替代主城区20万吨左右民用散烧煤。
2016年全面推广使用民用洁净煤,并全面完成我市主城区民用洁净煤销售网点布局,使我市民用洁净煤推广覆盖面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我市主城区民用煤污染源。
(三)实施民用散原煤总量控制
据统计,我市民用散原煤年使用量为40万吨左右。随着我市主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加快,民用煤年使用量将呈逐年递减趋势,在推广洁净煤的同时,对民用散原煤实施总量控制。
一是逐年减少散原煤供应量。2014—2015年取暖期内试点推广供应民用洁净煤1万吨,替代散原煤1万吨;2015年民用洁净煤推广20万吨以上;2016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35万吨以上,最终达到替代民用散原煤使用量90%以上的目标。
二是加强原煤煤质控制。凡在城乡结合部新建的居民点,城市燃气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必须使用洁净煤,不允许使用散原煤。
三是除规划布局范围内的民用洁净煤销售点外,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允许擅自生产和经营民用洁净煤。
(四)制定民用洁净煤及原煤质量标准
我市推广使用的民用洁净煤是指符合环保标准的民用型煤或无烟煤。即:全硫(St,ad)/%≤0.5、灰分(Aad)/%≤16、挥发分(Vdaf)/%≤10、低位热值(Qnet,ar)>5600大卡/公斤。
(五)各部门任务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炭市场、洁净煤生产企业、民用洁净煤销售网点的动态管理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主城区内民用煤污染源开展日常监控,并对民用洁净煤生产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洁净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对执行民用煤炭产品地方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主城区内销售不符合包头市城市用煤地方标准的煤炭产品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洁净煤市场价格管控工作,杜绝垄断、哄抬价格现象发生。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洁净煤补贴资金的筹措落实。
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民用洁净煤销售网点的布局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发改、环保、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工作职责。
(二)完善补贴政策
各级政府将民用型煤推广工作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并建立专项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补贴,鼓励居民使用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民用洁净煤。根据民用洁净煤生产成本及同期市场供应的精煤价格,实行民用洁净煤价格补贴制度。同时,对民用洁净煤价格实施管控,要求民用洁净煤生产企业控制成本价格,最终达到民用洁净煤批发价格不高于同期精煨煤市场价格,销售网点零售价格不高于市场同期精煨煤到户零售价格。
(三)明确地区责任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土右旗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洁净煤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规划内煤炭市场的建设、民用洁净煤生产和销售网点设立,以及生产经营过程的日常监管。
(四)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民用煤销售检测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测方式,对进入主城区的民用煤质量加强管控,严禁高硫、高灰分民用煤在主城区内销售。
对销售到主城区范围内的民用洁净煤实行定点生产企业到销售网点的单一销售渠道管理制度,其他渠道民用洁净煤产品需经过质监部门检测符合我市民用洁净煤质量标准后,方可进入主城区范围内销售。
(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使用民用洁净煤的重要意义,普及民用洁净煤的使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使用民用洁净煤的积极性,将政府的工作措施与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为洁净煤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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